本报讯 着眼于规范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制度、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力度,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制定了《关于见义勇为抚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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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办法》指出,我市设立见义勇为抚恤和慰问专项资金,用于本市范围内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和慰问,以及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生活困难提供资助,为伤残人员康复治疗提供经费补助等。专项资金通过市民政部门从福彩公益金和慈善总会筹集的善款及社会捐赠中筹集。设立专项资金使用评审委员会,由市综治办和民政、公安等部门组成; 专项资金由市综治办和市民政局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抚恤、慰问对象的审定及对专项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的审批。
据了解,这一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对符合本《办法》的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数额分别为: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工作的,其家属丧失生活来源的,给予3万元以上抚恤金;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但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而无工作的,其家属丧失生活来源的,给予1万元以上抚恤金;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而无工作,其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5000元以上抚恤金;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突出,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3000元以上的抚恤金。
就这一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程序,《办法》规定:见义勇为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综治办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申报人应当填写专项资金的使用申报表;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评审委员会确认申报材料后,提出抚恤、慰问意见,发给抚恤资金。
该《办法》由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
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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