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市委政法委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市综治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的暂行规定》,于11月3日起开始施行。
这一《暂
行规定》是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有关法规而制定的。《规定》中对物业管理单位的要求主要包括:一是要制定和适时修订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二是要与所在街道综治委签订“加强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创建”责任书,自觉接受街道综治委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并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三是要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联合开展“平安物业小区”创建活动,与有关部门一同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登记服务”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四是要从有资质的保安公司招聘保安员,招聘保安员数量要符合小区治安需求。五是要对符合物业收费类别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出入登记制度。六是要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电、气、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接到业主报修,立即按规定程序办理。七是要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等统一设置警示标识,小区住户防盗护栏不得凸出墙面。
这一《暂行规定》中还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是物业管理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和要求。(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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