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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可悲的"青春期合同"
青岛新闻网  2004-11-07 07:36:57 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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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一些企业的女工正受到“青春期合同”的困扰。

  所谓“青春期合同”,就是很多企业只与二十三岁以下的女工签订劳动合同,女工一旦结婚或者生孩子,则不再续签。这样,企业可以不断地“淘汰”已过青春期的女工,重新招聘“没有家庭负担”的女工。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如劳动力市
场供大于求等。但是,最主要的还是“经济”原因。按照国家的规定,女职工享有结婚、孕检、孕期、计划生育、流产、分娩及哺乳等一系列劳动保护待遇,在生育期间,还享有一定的假期、工资和津贴。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避免所谓的“性别亏损”,一些企业未等女工结婚,就将其解聘,以避免为结婚后的女工支付国家明确规定的相关费用。

  从女大学生求职难,到企业女工签订“青春期合同”,这些现象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共同的潜台词:性别歧视。客观地说,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角色不同,女性在职场中的工作状态确实不如男性稳定。但结婚和生育不仅是女人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女人一生中必经的一个阶段,更是女人为社会、为繁衍下一代作出的贡献和牺牲。为此,世界各国均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保护,以维持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平衡。我国《宪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也作出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与女职工签订“青春期合同”,不仅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更是践踏了法律,破坏了社会的劳动用工制度,损害了广大女性的合法权利。

  遏制“青春期合同”现象不能仅靠女职工的个人力量。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女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势单力薄的她们常常感到无能为力,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在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下,单位和企业有权利选择自己需要的员工,这样就让一些企业可以打着“自主”选择的旗号歧视女性。要维护女性权益,应该更多地依靠法律的制约以及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惠铭生)

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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