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公安部召开了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对一年来的“侦破命案专项行动”进行了总结。在这次会议上,公安部有关领导再次提出,命案侦破要“一抓三年”,全国公安机关要向“命案必破”的方向努力。
公安机关狠抓命案侦破是有现实背景的。年初,公安部公开向全社会承认,中国刑事案件的侦破率较为低
下,大概在30%左右。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呢?那就是大量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追究,成为潜在的治安隐患,也意味着社会公正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破案率低下同时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安全感,降低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公安机关在狠抓队伍建设的同时,也引进了西方的某些破案手段,如重金悬赏和网络通缉,在著名的马加爵杀人案的侦破过程中,悬赏就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过,我们必须看到,刑事案件的侦破是有着现实底线的。这个底线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形态急剧变化,人财物的流动不断加速,人口管理的难度与改革开放之前不可同日而语;二是公安队伍的建设、破案手段的改进、侦破技术的提高有一个客观的过程;三是刑事犯罪的形态日趋复杂,团伙犯罪、涉黑犯罪、买凶杀人、流窜作案等不断出现,为案件侦破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果罔顾这些现实因素,仅仅强调公安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就很可能导致一个悖论:维护社会公正的良好愿望恰恰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
就拿“命案必破”这个口号来说,就带有很强的“大跃进”色彩。上世纪80年代,美国有一个很著名的系列杀人案件叫“绿河疑案”。“绿河杀手”在两年间谋杀了多位女性,把她们的尸体抛在金恩郡的绿河里,美国警方一度为此焦头烂额。这样的案件如果出现在我们的社会里,想必是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的。但美国警方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却一直未能抓获凶手,就连美国高层司法官员也认为,“绿河疑案”极有可能永远都找不到谜底。直到DNA技术应用到刑事侦破中之后,“绿河杀手”才终于被绳之以法,原来这个可怕的家伙就是一直被警方怀疑的重点对象。这个案例的启示性就在这里:明明有了重点怀疑对象,但由于美国司法强调实质与程序的双重正义,强调无罪推定的原则,因而就是拿他没办法。在中国,类似的案件也并非没有,比如河南平舆的黄勇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夺命17条,也只是由于一个受害人的逃脱,最终才将凶手抓获。这样一些例子告诉我们,虽然人命关天,虽然警方全力以赴,但也未必就能把案子破了。
面对着中国警力严重不足、公安队伍职业化程度不高、办案经费相对缺乏、许多地区侦破技术落后的现状,强调“命案必破”有可能导致两个误区:一是警方突破法律的限制,以错误的程序办案,甚至把错案人为地办成“铁案”;二是公安机关把有限的警力和财力投入到命案侦破中,忽略了日常社会治安的重要性。如果真的出现了这样的苗头,那就正应了“事与愿违”的老话。(蔡方华)
公安部要求力争到2007年实现命案发案数下降
新华网南京11月4日电(记者奚彬、田雨)公安部负责人4日在此间表示,今年年初开展的全国公安机关“侦破命案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战果,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命案侦破工作一抓三年,争取到2007年底,实现全国命案发案数下降、命案逃犯数下降、命案破案率上升目标。
公安部部长助理张新枫4日在公安部举行的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上表示,在完成“两降一升”目标的同时,还要努力争取不发生命案、命案全破的县市区和地市比2004年不断增多。
为实现这一目标,公安部要求落实局长领导下的命案侦破专案组长负责制和刑技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简称“一长双责制”。
张新枫解释说,“一长”就是公安局长,职责任务有两条:市、县两级公安局长、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要对本地侦破命案工作负领导责任;接报杀死1人的命案,县级公安局长、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要到现场,接报杀死2人以上的命案,地市公安机关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要到现场,负责案件侦破的指挥、协调工作,把握全局,调动相关警种,提供装备、警力、经费等保障,任命专案组长,督促侦查破案工作。“双责”是指,专案组长要对案件整个侦查办案工作负责任;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要对现场勘验、检验鉴定和刑事技术工作负责任。
张新枫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以“侦破命案”为龙头,全面带动刑侦工作,推动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再上新台阶。
来自公安部的统计显示,今年年初开展的专项行动取得了可喜的战果。截至目前,全国3402个县市区级立案单位中,有1338个实现命案全破,占39.33%;有469个没有发生命案,占13.8%。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