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记录中国经济发展变革,就当前热门经济话
题提供讨论平台,人民网和《中国经济周刊》联合主办“中国
经济论坛”。我们将每周推出一篇经济界专家学者重量级访谈
文章;每月在人民网组织一期论坛访谈节目,邀请经济界权威
的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家就当
前热门经济
话题与网友积极、客观地与展开讨论。
背景
遗产税的“沉”与“浮”
所谓“遗产税”,就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在国
外也叫“死亡税”。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
收这种税。对于穷人来讲,征收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是平
衡贫富差距、调节社会分配的有效手段;而对于富人来说,采
取这些手段似乎总觉得有些“杀富济贫”的味道。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
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
1598年的荷兰,继荷兰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
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
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
地区征收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开征过遗产税。1938年10月,当
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
正式开征。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
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
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
底。
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居民
收入不断提高。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
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加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遗产税的征
收因此又“浮”上了水面。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
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尔后,遗产税的开征又被写入《国
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党的“十五大
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
等新税种。一时间,遗产税的开征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随着近几年中国亿万富翁“成批”地出现,遗产税问题再
次引起大家的关注。据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美林集
团最近发表的《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中国现在的富
裕人士(超过100万美元金融资产)较前一年增长了12%,达到
23.6万人。而在许多发达地区,那些作为父母的富豪们已经开
始为回避遗产税而将房产提前过户给未成年的子女。
在当前阶段,中国开征遗产税条件成熟了吗?
对话
开征遗产税能否缩小贫富差距?
主持人:濮婕
嘉宾:
王明高
“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
马海涛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主任
朱青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遗产税尚未具备条件
主持人:目前,关于现阶段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的话题大
家都很关注,您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王明高: 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条件。要衡
量一个国家是否有条件开征遗产税,按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与
赠与税的标准,应有三条:首先,要看人均GDP已达到了什么程
度,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其次,要看居民储蓄水平的发展
程度,若储蓄水平很低,那么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实行是没有价
值的;第三,要看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里所占比重是多少。
对其衡量的一个是银行指标,另一个就是基尼系数。在今年8
月底,我国的本、外币存款余额已经达到了23.45万亿元,其
中,我国本、外币个人储蓄余额有12亿多,这证明了我国已有
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的阶层。这些占储蓄总数20%以上的
高收入阶层,他们的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据分析,在
全国高收入家庭,资产总量在100万以上的家庭,全国大概有
1000万以上。2002年的政府报告中指出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
到0.39,但许多经济学家指出我们已经超过了基尼系数0.4的
范围。就按基尼系数0.39来说,我们也已经接近了国际警戒线
。
马海涛:我国目前实际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困难还很多,时
机还不是很成熟。首先,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和遗产税密切相
关的收入监控体系,比如,房产我们可以监控,但是个人拥有
的其他资产,比如古董、字画甚至包括他自己的货币收入,是
不好控制的。这些都对征收遗产税带来很大的难度,在某种程
度上会造成征收成本过高。第二,从纳税人的阻力来看,开征
遗产税的困难也是很多的。因为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不是
很强,再加上遗产税建国以后我们就没有开征,这种习惯并没
有养成,纳税人和税收机关体现的这种博弈关系是存在的,在
我国目前纳税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开征的阻力和压力是比较大
的。
朱青: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还没有成熟。第一,管理跟
不上。中国还没有具体的财产登记制,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实名
制,家里有多少财产和现金,无处可查。按理说,遗产税是应
该开征的,问题是我们现在开征后,没法操作,也只能是一个
象征意义;第二,遗产税是人死后才能征收的,然而现在七八
十岁的人群里其实没有什么遗产,真正有遗产的是四五十岁的
这群市场经济下的“弄潮儿”;但是年龄在四五十岁就去世的
只是个别现象。这样,现在大量可以留遗产的并没什么遗产,
能够留下遗产的还未到留遗产的时候,这个税就成了象征意义
。
起征点存在地区差异
主持人:反腐专家王明高设计了一套遗产税方案,引起很
多质疑。有一种说法是把80万作为起征点。您认为如果我国开
征遗产税的话,起征点是多少比较合适?
王明高:我认为把80万作为遗产税起征点比较好。日本、
韩国的起征点是很高的。若起征点过低,会造成遗产外移。同
样,税率过高,结果也是一样。我们通过研究几十个国家的起
征点,都是在人均GNP(国民一年新生产的商品与服务附加价值
的总和)15~20倍这样一个国际水平,我国的80万也就相当于人
均GNP的17倍的水平。
马海涛:前两年有人提出起征点是20万,也有人提出是80
万,还有人提出是100万。这里面存在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地区
差异,比如起征点是80万,那么东部地区实行起来基本没有问
题,税源还比较充足;然而,西部地区由于税源比较少,实行
起来就会有一定的困难。同时,这个税收回来后是归中央还是
归地方?归地方肯定是不可能的,但是归中央又涉及到利益问
题。我个人认为,把它作为中央税相对比较合适,如果作为地
方税,会加剧地方经济、税收、财产收入的不均衡。作为中央
税,我们可以用在社保上,但就和开征个人利息所得税比较相
似了。所以,在整个税制的设计上,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遗产税利于反腐?
主持人: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本意,是为了缩小社会贫
富差距,达到社会分配公平。有观点认为实施遗产税制度,是
为了反腐,真的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滋生吗?
王明高:说开征遗产税就是为了反腐,这是不准确的。但
是,遗产税可以增加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这些人冒着
巨大风险所得到的收入,最终有相当一部分以税收形式上缴财
政;遗产税还会增加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贪污受贿者的行
为都是在黑暗中的交易行为,其所得必然见不得光;遗产税的
开征,必定会促进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等相关制度、
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当政府官员的家庭财产置于公众的监督之
下时,其趋利心理也就会有所收敛。
马海涛:实行遗产税,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是不可能的
。解决中国的腐败问题,不是靠一个税种能够解决的,它需要
的是整个体制、制度的协调配合。
朱青:腐败的问题是不能通过遗产税来解决的。真正腐败
的财产是不会在遗产税中申报的,还有很多腐败的财产是匿名
的,连税务局都无法发掘。所以,腐败还需从制度上解决。
遗产税不会影响投资
主持人:开征遗产税到底是有利于投资还是不利于投资?
王明高:开征遗产税,是有利于投资还是不利于投资?这
决定于遗产税的起征点、税率。如果起征点低、税率高,是不
利于投资的,这样会出现资产外流的情况,“水往低处流”嘛
! 但我个人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起征点和税率要比周边
以及一些发达国家的标准低,这样不但不会对投资产生影响,
还会有促进作用。
马海涛:我认为开征遗产税对投资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这一块主要是体现在消费上。为什么?我们现在的总体投资环
境还是不错的,不论是对外还是对内,国家出台了很多优惠政
策来吸引投资。如果真出现大量资金外流,不会仅仅是由遗产
税造成的,还会有其他的原因,比如,人民币升值压力问题、
不动产的变现等。中国一大批民营企业家,从政治角度讲,大
都是有思想的创业者,不可能因为国家开征一个税种就改变他
们的发展战略。所以说,开征遗产税会对投资产生些影响,但
还不至于达到“令人担心”的程度。
朱青:现在很多经济学者认为,征了很高的遗产税,到时
人们都消费了,就不留遗产了。所以,遗产税若税率过高,会
减少人们的储蓄,甚至也会不利于投资。我个人认为,开征遗
产税,是为了财产的公平分配,这必然会损害人们的储蓄热情
。从这个角度看,是不利于投资的。
遗产税作用有限
主持人:开征遗产税真是一剂解决社会两极分化的“良药
”吗?我们应该如何利用政府手段,来调节我国目前日益扩大
的贫富差距?
马海涛:我认为开征遗产税还达不到“良药”的效果,但
可以填补整体个人收入调节税制的空白。缩小两极分化,需要
整体税收制度的配合,而不可能单靠一个遗产税种。只有十几
个税种共同发挥作用,才可能平衡调节收入差距。从这个角度
看,遗产税的作用是有限的,缩小贫富差距还需要整体的协调
。
如何利用政府手段来缩小贫富差距?第一,要调节人们的
收入分配政策。比如北京市实行的“阳光工资”,就是一个办
法。第二,要规范国民收入水平秩序。比如现在的税制改革,
就是针对一些乱收费、乱罚款进行调整的。第三,建立比较完
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转移支出制度。第四,实施农村免费
义务教育和完善的医疗制度。如果能从以上这些方面实施政策
,就能缓解贫富差距。总之,税收不是万能的,不能把税收的
作用夸得太大。
朱青:开征遗产税真是一剂解决社会两极分化的“良药”
。遗产税如果可以有效地实施,必然有助于缩小社会财富分配
的两极分化。从我国现阶段实际看,开征遗产税还有些困难,
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还不是很有效。但大方向上不能否定,实行
后确实可以调节人们财产的分配。
贫富差距的扩大有很多原因,收入差距的拉大,从社会的
角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就需要政府利用再分配手段。
也就是说,制度性的社会分配不公,可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
来调节,而非制度性的分配不公,只能通过完善党的纪律、反
腐败这些手段来解决。
评论:遗产税:沸沸扬扬牵人心
姚国会
近来,有关中国即将开征遗产税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已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在西方国家,遗产税被称为“罗
宾汉税”,即只对极少数富人征收,赋有“劫富济贫”的作用
,而且人们已经很习惯缴纳遗产税了。但是在中国是否开征遗
产税就成了一个特别令人关注的话题。有些“聪明人”甚至提
前行动,开始采取避税措施,比如给年幼的孩子购买房产,上
演“小鬼当家”的一幕。
不能不看到,关于遗产税的各种议论中,较大的一个声音
是:征收遗产税可以提高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淡化腐
败动机。说遗产税能遏制腐败,未免言过其实,但说它能调节
社会贫富差距,却是世界所公认的。作为“富人税”,该税种
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将避免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
身上延续,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遗产税以其在均衡贫
富、缓解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
捐赠等方面有可能成为一个优良税种。世界银行在《中国:推
动公平的经济增长》一书中,曾充分肯定了我国经济高速发展
和在减少贫困人口方面取得的惊人成绩,但也对1999年基尼系
数0.437所反映的收入差异扩大的状况表示忧虑,并且预测如
果收入差距和增长不平衡的趋势继续下去,基尼系数有可能在
2020年上升到0.474(基尼系数在0.4~0.5之间收入差距较大;
0.5以上说明收入差距相当悬殊)。很显然,贫富差距日益悬殊
的矛盾已成为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主要矛盾之一。
那么,要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当前开征遗产税条件成熟了
吗?显然,在中国,目前要开征遗产税所面临的问题还很多:
如何解决由于先天禀赋差异导致社会成员付出努力与回报严重
不对称进而引发的社会经济效率降低问题;如何改变国人传统
的消费观念,放弃对财富的过度积累与继承,将手中的资产尽
可能多地投入生产、扩大需求等等。而在所有问题中,人们最
关心的是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对起征点,有的主张低一点,以扩大税基;有的又说起征
点低了容易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应该看到,开征遗产税,一
方面要考虑有利于保护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有些国家征收
的遗产税很高,不允许你将过多的财富留给后代,但我国现阶
段,人们的认识程度还没达到西方的程度,所以,你得允许公
民个人创造了财富后,将相当一部分财产留给子孙。另一方面
,就是通过政府征收遗产税,调节社会财富,将征收的遗产税
作为国家收入,作为公共产品、公共投资,来还给社会,还给
老百姓。这里面有一个平衡点的问题。因此说,遗产税的起征
点定多少,不能由几个人拍脑袋制定,应该召开听证会,听取
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这要有一个过程。
资料1:国外遗产税税率比较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
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
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
税人。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而对于非
居民,也要缴纳遗产税,但税率比居民优惠,最低税率为6%
,最高税率为30%。
日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
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
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
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日本继承税税率
共分13个档次,从
10%到 70%。
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
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
承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
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
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
进税率。
资料2:国外遗产税税制的几种类型
(1)总遗产税制。即对死亡者遗留的所有财产课税,并以
遗嘱管理人或遗嘱的执行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最大的特
点是实行“先税后分”,表现为先缴完税后再分遗产,税制简
单,纳税对象明确,因而征收成本比较低。缺点是各个继承人
所得的具体情况没有充分考虑,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目
前,实行这一税制的有美国、英国、新西兰、台湾、香港、新
加坡等。
(2)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所得的财产课税,以继承
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先分后税”,表现
为先把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对每一继承人所得财产征税。
优点是较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缺点是税制比较复杂。目前
,实行这一税制的有日本、法国、德国、韩国等国家。
(3)混和遗产税制。即对所有遗产征税后再对各继承人继
承的遗产征税的一种模式。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先总税,后分
税”,表现为先对总遗产征税,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继承人
征税,这样就既保证了税源,又体现了社会公正,税负公正。
缺点是征收过程比较复杂、技术难度大,税收成本偏高。目前
,只有加拿大、意大利、伊朗等国采用了这一税制。
特约编辑:舒薇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