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和全国总工会在对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我国非公企业工会组建阻力大、组建率低,一些跨国公司和知名私营企业,公开抵制组建工会。报道中还具体列举了一些跨国公司如何公开抵制组建工会的详情,此处不一一赘引。国民读了这篇
报道,定会怒火中烧,义愤填膺,这些跨国公司未免太嚣张了,竟敢无视中国的法律,还有那些知名私企,竟然也效法“洋鬼子”,拒建工会是可忍孰不可忍?
且慢冲动,我们不妨反思一下,为什么会造成这种被动的局面呢?人家为什么敢不把中国的法律当回事?
是我们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非也。《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得很明确:“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云云,听起来,很到位很严肃,其实色厉内荏。
其“内荏”的表现在于没有罚则。
人家就是不遵守你的《工会法》,就是阻挠和限制你成立工会,你也不能怎么样人家!这就难怪人家不拿你的《工会法》当回事了。如果我们的《工会法》中有刚性的处罚条款,譬如“凡阻挠和限制工会组建及活动的,即责令其停业至工会活动正常后恢复”;还可再严厉些,譬如增加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之类的规定,看谁还敢再“阻挠和限制”!没有罚则的法律,肯定“软”,其效果在关键时刻也就可想而知。毕竟工会是替劳动者维权的,是对资方的监督和制约,且又添烦又花钱,自然会有资方老板反对成立工会了。
另一方面,我们一些地方的主政者的心态也有问题,惟“资本”是瞻,视“资本”作“大爷”。譬如《工会法执法调研情况汇总》中就写道:“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存在明显的政策性违法现象。如广东的‘土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五年内可不参加社会保险’……”如此,这就难怪人家对你的《工会法》不恭,对工会“阻挠和限制”了。
所以,要解决工会遭拒的难题,要走出工会尴尬的窘境,亟需填补《工会法》空白,增加罚则,使之成为一部让人不得不敬畏、不得不遵守的法律。网友: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