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胡志标的妻子林莹作出二审判决,由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11年改为4年。据了解,此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将一审判处胡志标本人的20年有期徒刑改为8年。至此,这宗持续四年之久的“爱多案”终于尘埃落定。
量刑偏重20年改判8年
胡志标是原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1997年
11月,“爱多”以2.1亿元天价购得中央电视台的5秒版广告,成为名噪一时的“标王”。1999年,“爱多”与汕头国安、丰悦等四家公司签订了41份购销合同,约定四家公司向爱多公司供应3亿多元的VCD零部件,但是“爱多”未能如期交付货款。据说胡志标开出了3.1亿元的空头支票。
2003年6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胡志标犯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5万元。胡志标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6日,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爱多”与汕头国安等签订的协议、合同存在明显证据瑕疵,且双方在整个过程的经济交往表现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胡志标具有诈骗原材料的主观故意,故票据诈骗罪未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广东省高院认为一审对胡志标定罪正确,但量刑偏重,最后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
胡妻犯挪用资金罪改判4年
与此同时,“标王”的妻子林莹也因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等罪曾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20万元,林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林莹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广州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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