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职工刘某工作的单位办公地点搬到城阳,刘某因为不同意到单位新地点上班,单位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日前,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较真”的刘某获得经济补偿金8000多元。 刘某1995年到一家橡胶制品厂上班,单位去年停产后与城阳一单位合并,并发出
通告,要求单位包括刘某在内的50多名员工到城阳上班,逾期不到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置。刘某没去城阳上班,单位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满单位的做法,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仲裁委调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过裁定,刘某所在的单位需要补偿刘某8000多元。(记者王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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