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再次审议。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这是中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现行的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在我国倡导了几千年的“拾金不昧”
从此和经济回报挂了钩,这究竟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还是对当事人的更好保护在社会上引发了热烈讨论。
出租车司机作为经常与遗失物打交道的群体,对拾金不昧应不应该受到补偿有很深的体会。北京首汽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韩云刚说,其实每次抽时间、绕道给失主还东西时心理会很微妙,“从来就没想过从人家那得到一些酬谢那是假话,可是人家不给也没根据说人家不对吧。这样一来二去,拾金不昧的积极性确实受到了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就认为,凡是捡到东西了,都要给钱,不给钱就可以留置,这与传统的社会公德是相互矛盾的,还是应该大力提倡拾金不昧。“如果不是失主主动馈赠,而是用法律来明文规定获得报酬,会大大降低归还者的道德荣誉感。”就职于一家公司的杨秉鑫这样告诉记者。
其实,调查发现多数人在自己丢掉东西失而复得后,愿意给返还人适当补偿或者馈赠,但人们经常困惑的是究竟该补偿多少。实际生活中也不是完全依照现行民法通则执行,而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按总额的百分比来支付;有的支付费用的同时适当小额酬谢;有的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来支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对拾金不昧者的补偿,物权法只是规定一个原则,而具体如何补偿主要还是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他个人意见是,这种补偿主要还是指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比如捡了名画、文物或猫、狗等替人保管、看养确实有费用支出的才应该给补偿。而只有在悬赏遗失物的情况下,拾得者才可根据悬赏领得报酬。
物权法草案最后如何从法律上规范拾金不昧行为,还有待审议。
编辑: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