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邹桂)做实验时被烧伤,17岁的小娜(化名)将学校诉至法院索赔。10月22日,崇文区法院判决92中对小娜进行赔偿。
去年10月15日,在92中就读的小娜上化学实验课。由于课前没有进行分组和安排座位,小娜只能从旁观看同学做试验。实验过程中,被碰倒的酒精灯将小娜的脸、颈及手部烧伤。
小娜认为,学校管理不善及老师没有及时指导学生正确操作才致使事故发生,学校应赔偿8.9万余元。
法院认定,学生进行化学实验存在着一定危险。学校没有足够注意,也没有调整落实学生的分台实验,引发烧伤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在学校已支付1.4万元医疗费后,学校要赔偿小娜6510元。
特约编辑 徐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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