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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
青岛新闻网  2004-10-21 09:19:26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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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自由撰稿人捏造、传播虚假新闻或者其他“纪实”类作品的责任问题,我国有关立法其实早有规定,当然,这种规定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方面的规定(因“自由撰稿人”一词内涵和外延并不确切,以下一律以“作者”名之)。

  作者向报纸、期刊等大众媒体投稿或者媒体向其约稿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行为,具体
而言是一种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事实合同)行为。所以这种行为首先要受到民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民事法律的约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行为的一般原则,如“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等”。我国合同法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合同行为作了更为细致的规范。对于非法作品的出版和传播,我国著作权法也有限制性的原则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果作者违反这些禁止性或者义务性规定,通过投稿的方式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作者炮制虚假“新闻”或“纪实”类作品的行为可能损害有关报刊社的利益,应当对报刊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无论是作者投稿还是报刊社约稿,通常情况下报刊社都会要求作者稿件内容必须具备真实性,除非报刊社自己也蓄意作假(当然纯文学作品允许虚构,这不在讨论之列)。既然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作者提供失实稿件的行为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民法通则对违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如果报刊社因刊发了虚假稿件而导致经济损失,可以对作者提起违约之诉,要求追究其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

  其二,作者炮制虚假“新闻”或“纪实”类作品的行为还可能损害作为作品主人公的有关公民或法人的利益,应当对有关公民或法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作者撰写的虚假稿件导致有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受害者可以对作者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追究其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同时,因报刊社疏于审查而刊发了虚假稿件,与作者构成共同侵权,受害者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或者单独将其作为被告另案起诉。那种以为报刊社也是虚假新闻的受害者、因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在某种意义上,报刊社的责任更甚于作者的责任,因为如果报刊社严格履行了审查义务的话,就不会有侵权事实的发生。(作者李轩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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