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9日电
渎职犯罪被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好心办坏事”和“不揣腰包”的犯罪。由于权力被滥用,这类犯罪往往会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
今天的检察日报·廉政周刊报道说,虽然诱发此类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畸形的心态主要有:
“信口开河”的随意心理。有些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在重大事项和经营决策过程中不遵守市场经济规律,没有科学的发展观,凭感觉或老经验办事,选择项目“拍脑袋”、重大决策“拍胸脯”、出现问题“拍屁股”。
“文过饰非”的自慰心理。一般来讲,行为人渎职犯罪后,内心或多或少有些不安、恐惧,但他们并不会认真吸取教训,而是千方百计把责任推向自身以外的因素,说造成损失主要是“大气候”原因所致,或说近年来因责任事故导致楼毁、桥塌、爆炸和火灾等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不可避免。他们认为渎职具有普遍性,被处理的毕竟是少数,无须担忧。
“高人一等”的特权心理。对一部分领导干部来说,他们是上级管不着、同级难管、下级不敢管的特权层次。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好大喜功,听不进不同意见,更不能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这就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
“不入腰包”的糊涂心理。许多渎职行为人在钱不进腰包不犯罪、为地方经济发展不犯罪等心理驱使下,即使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职责的要求和有关法规,却仍为小团体和地方利益,劳民伤财搞所谓的政绩、发展,甚至欺上瞒下越权违法操作。一旦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后果,就美其名曰以“为了发展经济交点学费”等为自己开脱责任。
“急功近利”的虚荣心理。提起反腐败,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那见钱眼开的贪污受贿官吏,而给国家造成更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渎职犯罪往往被人忽视。这类人贪大不务实,往往官没当几天,动辄就是劳命伤财的大兴土木,有的上任后不是继承、发展连续工作,而是为了标新立异,项目建了拆,拆了建,根本谈不上一心一意谋发展。如某地一乡长陈某刚上任就想在经济上搞跳跃式发展,轻信他人贩卖烟草能赚大钱,于是拆借上千万元资金,委托他人经营,结果1000多万元本息无归,使本乡经济雪上加霜,老百姓冤声载道。
“将功抵过”的功利心理。一些人在以往的工作中做出成绩被提拔重用后居功自傲,蜕化变质。其中许多人曾表现较好,也为国家和地方做出不少贡献,但是一旦地位变了,权力大了,就开始飘飘然起来,他们的犯罪往往不是为金钱所惑,而是自我权力欲望的膨胀,而犯罪后则一味强调“一贯表现好”、“功不可没”。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人实施犯罪后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往往是案发前赢得上下信任,案发后有不少好心人为其开脱。
“不讲原则”的徇情心理。有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者,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摆出两副面孔:对没有“感情”联络来办事的人,就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和事难办”,而对说情打招呼到位的,就没有什么不敢办和不能办的事,法律、政策和原则统统被他们抛在脑后。(周锦涛、李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