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犯罪现象,既是行使监督权和举报权、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方式,也可以为惩治腐败、打击违法犯罪提供线索,贡献智慧和力量。所以,党纪国法明确了保障公民举报权的原则和措施。然而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屡屡听到被举报者安然无恙、举报者饱受迫害的惨烈故
事,看到“把秦香莲的状纸批转陈世美同志阅处”之类的荒唐闹剧。
举报者陷入举报困境,或者像秦香莲那样陷入了致命的“举报怪圈”,一定是在某些个环节上出了问题。本报今天披露的山东兖州矿业集团驻上海联络处党总支副书记秦淑苓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的经历,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秦淑苓依法对自己所在单位负责人违纪违法的问题进行实名举报,孰料在经组织调查证实举报问题属实且涉及金额巨大的情况下,被举报人不仅没受到任何法律惩处,相反仍然被安排继续担任原有职务。在近两年时间里,秦淑苓和她的家人多次遭到被举报人的恐吓、辱骂、殴打,心力交瘁,困苦不堪。
从报道中可以感觉到,秦淑苓面对的其实并不只是一个涉嫌经济问题的负责人,在这个负责人的周围或背后,隐隐约约仿佛存在着一个巨大而无形的“场”,在以一种特殊的规律和节奏发挥作用。据知情人透露,由于山东省纪委方面压力,去年兖矿集团对该负责人的调查非常认真,并在去年6月将其停职,当时负责调查此案的集团纪委书记还坚持要对其实行“双开”,但随后兖矿集团高层人事发生变动,“再加上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该负责人不但避免了被“双开”,而且成功地官复原职。那些帮助该负责人渡过难关并东山再起的人,那些对他肆意打击报复秦淑苓的行为不闻不问的人,以及那些以“历史遗留”为由对他网开一面并坚持保护他的“创业热情”的人,他们对作为被举报者的该负责人是一种态度,对作为举报者的秦淑苓又是一种态度,其间的厚此薄彼与冷暖变化,令人疑虑而又耐人寻味。
当年清朝取代明朝后,清高宗为了倡导忠于一朝一姓的道德,将刘良佐、洪承畴、钱谦益等归降清朝的原明朝官员贬入“贰臣”之列。出于一种警惕心理,清朝是不可能对“贰臣”予以褒奖与重用的。而今有一些人,虽然并不一定与涉嫌违法犯罪的被举报者有什么暧昧关系,但却不会对举报者的遭遇抱以理解与同情,不会号召干部群众向举报者学习。这种十分敏感而微妙的心态,与上述那种对待“贰臣”的态度颇为类似。一旦将举报违法犯罪的秦淑苓们视为“贰臣”,那么,对于他们提出的依法惩处被举报者的要求,保护他们免遭打击报复的要求,有关方面便不会有太高的积极性,也不会产生多大的动力。
举报困境就是这样形成的,秦淑苓们就是这样为举报违法犯罪落得“流血又流泪”的下场的。必须打破举报怪圈,必须切实维护举报者的权益,这是一种鲜明的“政治正确性”,来不得半点儿苟且和懈怠。(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