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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南民催字第2133号 申请人青岛汇德丰贸易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票号为00492877,金额为人民币4807575.50元,出票人为青岛汇德丰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市南支行,收款人为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青岛汇德丰贸易有限公 司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申请人青岛汇德丰贸易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票号为00492877,金额为人民币4807575.50元,出票人为青岛汇德丰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市南支行,收款人为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青岛汇德丰贸易有限公
特此公告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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