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王某在驾驶吊车作业时,将租方工人赵某砸伤,为减轻责任,王某以赵某没有上岗证为由将租方青岛建筑构件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部分责任。近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1年10月20日,青岛建筑构件厂租用王某的吊车在工地吊卸房梁。王某在倒
车时撞到装载水泥大梁的托盘车上,致使车上大梁滚落地面,将工人赵某双腿砸伤。经胶州法院调解,王某应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6万余元。事后,王某感觉赔偿数额太大,以赵某未经培训考核就从事工作,构件厂应承担一定责任为由,要求该厂承担赵某赔偿金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受伤是由于王某驾车时观察不周所致,与赵某无上岗证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王某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记者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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