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功能 【 】 【大 中 小字】【 】【打印】【关闭】
我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宗山与被执行人唐剑借款合同一案,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市四方区嘉定路40号甲栋15户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限对上述财产享有权利的权利人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执行局主张权利,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逾期不主张权利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特此公告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页面功能 【 】【大 中 小字】【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下一篇:
新闻网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鲁ICP证 000149 青岛新闻网读者留言板 值班电话:86-532-2933059,867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