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北是江苏省徐州市的一名高中生,平时的学习很紧张,每天要写很多字,但他的手让他感到写起字来很是困难。因为他的两根手指几乎不能使用,只能用其他三根手指写字了。小北的手是怎么成了这个样子的呢?事情还得从小北上初中的时候说起。
当时,小北在徐州市苏山初级中学读书,他平时住在学校附近的亲戚
家,很少回乡下的家里。2002年9月,小北已经上初三了,刚开学他对新开设的化学课非常感兴趣。开学不久的一次化学课上,老师演示了一系列的实验,同学们看了都很兴奋,小北更是觉得新鲜。那节课做的是各种物质在氧气里燃烧的实验,有红磷还有铁丝、硫磺之类。下课后,老师让小北帮忙把实验用品拿回实验室。
老师在前面走,小北拿着实验用具和化学药品跟在后面。由于手里拿着很多东西,没走多远他就和老师拉开了一段距离。走在后面的小北想起上课时老师做的实验觉得非常有意思,于是他趁老师在前面没有注意他,从剩余的实验药品里拿了一些用纸分开包好,藏在了身上。这次他拿了一小勺红磷和一小勺氯酸钾,因为老师讲氯酸钾可以制氧气,他觉得好奇就想自己做着看看。
之后,小北把那些药品拿回家并且把它们装到了一个瓶子里。2002年11月7日这天,家里只有小北一个人。他又拿出那个装着红磷和氯酸钾的瓶子好奇地摆弄着,就在这时,两种药品发生了化学反应,瓶子突然爆炸了。当他清醒过来时,发现自己的右手已经血肉模糊。
闻讯赶回来的家人赶紧把小北送到了附近一家医院进行抢救,小北的右手食指被炸断了一半,脸和脖子上也受了伤,情况比较严重。在进行了简单的处理之后,他被转送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医生说有两种方案可行,第一种就是把手指头给截掉,第二种就是进行植皮。家人决定选用后一种治疗方法。在这期间,小北的胳臂已经不能伸直,只能小幅度摆动。
小北在医院住了40多天,因此没有参加随后的期中考试,学校的领导也知道了这件事,他们多次去医院看望小北,让他安心养病。一个多月后,小北出院了,他右手的食指虽然做了植皮手术,但已经不能像原来那样正常使用了,脖子和头上也留下了不少疤痕。为了治伤,家里花去了近1万元的费用。
小北的家住在农村,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挣钱供小北上学。这笔钱对他们来说显然是无法承受的,而且他们觉得学校对小北的受伤也应该负有责任,希望学校为小北支付一部分的医药费。但是,苏山中学认为,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已经讲了化学药物的危险性,小北被炸伤的事是因为他私自拿了药品导致的,完全是他自己的责任。而且他出事后,学校已经很照顾他了,还要学校给他支付医药费是很没有道理的。
但小北的家人认为,当时小北刚开始学习化学知识,不知道那些化学药品有多大的危险,老师要是不让他送药品,他就不可能有机会拿到药品,也就不会导致他后来的受伤了,按道理那当然他学校的老师有负责的责任了。
那么,老师当时为什么让小北帮忙送实验药品呢?学校解释说老师上课很忙,一般上完课都会让表现比较好的学生帮着拿些教具、实验器材等等。那么小北对自己私拿化学药品的行为是怎么看的呢?他说,自己对此事的确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学校应该考虑得更周全。学校不应该让初中学生去拿这些药品,这会引起学生强烈的好奇心。
但是,学校又指出小北是在家里而不是在学校做实验的时候出的事,是在学校外发生的事,学校当然不该负责。可小北家人认为,小北当时只有14岁,年龄太小,不可能对事情的结果考虑得那么多。而且药品确实是在学校拿的,学校就不能推卸这个责任。
而学校坚持认为事情是小北个人的行为导致的,他们不同意为小北支付医药费。
双方坚持各自的要求不肯让步,于是小北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6000元。
2003年12月,徐州市九里区法院判决小北自行将两种化学药品放在一起而引发爆炸,应承担一定责任,苏山中学一次性赔偿小北各种医药费1851元。而小北的家人认为,小北是未成年人,这个伤对小北今后的生活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这样的判决他们不能接受,于是他们对此案提出上诉。
2004年5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是上诉人自身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在管理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疏漏,同时上诉人在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不满16周岁,因此认定过错应当是在于学校方面,而不应该由本案的上诉人承担。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苏山中学对实验用的化学药品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将危险的化学品安排学生送至实验室的行为显然不当,应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小北各种费用5553元。现在,小北正努力适应受伤的手给他的学习和生活带来的影响,他说他现在只想好好学习,以后的路他会好好地走下去。
主持人:现在小北很重要的说法就是,是老师让我帮你拿试验用品,我才有机会偷一些东西拿回家。但是学校的说法说是你偷拿东西和我到底有什么事,你不能说你偷了主人的东西,主人还要为你承担医药费。学校这种说法有没有道理?
刘俊海: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是在学校的管理、教育和保护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管理、教育和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机构,如果由于怠于履行职责范围之内的义务,而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要看看学校本身有没有履行职责范围以内的管理和保护义务。
小北根据老师的要求替老师把两样化学品送到实验室,这就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要有专人负责,而且要经过专门的培训,作为未成年人的小北没有系统的学习过关于两种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和运输时应当注意的禁忌事项,所以导致这个损害应当是跟学校没有建立健全危险品的管理制度有密切的关联。
主持人:我对您这个说法有一些异议,因为我相信对化学有兴趣的同学不止一个,导致这个结局的是小北自己偷拿了这个化学品,而且自己在玩的过程当中,把两样他完全不掌握知识的容易发生爆炸的东西混在一起,完全是他自己在做这个事情,老师并不知道。在这样的前提下,你能说学校的监管不利吗?
刘俊海:如果当时没有学校的过错存在的话,小北损害也不会发生,如果小北不偷拿的话那结果也不会发生,也不会谈到今天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小北偷拿了东西就否认学校的过错,所以两方都有责任。
主持人:校外发生的事情也让老师来承担责任,会不会对于老师有一些苛刻?
刘俊海:在我们肯定学校过错同时丝毫不能忽视监护人特别是父母的过错,孩子一方面他偷拿了不该偷拿的化学品,说明父母在平时的教育是不够的。其二,你让你的孩子在家里头做实验,而没有父母提醒他不要做这种试验,也说明自己的家长在日常监护自己的孩子的时候也有过错。所以如果学校承担一半多一点的责任也是公平的。只不过本案中根据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学校的负担能力,还有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这样判决的。
主持人:我手上有一个相关的资料,最近这3年光是北京市发生的学生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最后承担经济赔偿的,就有360多起。所有的这些事故有相当一部分是发生在校外的,比如说出去玩老师明明说不可以,然后真的就有学生非不按照老师说的去做,最后出现了意外。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学校应该负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学校不应该负责任?
刘俊海:关键第一是有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警示措施,第二是不是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带领孩子们去穿越一个浮桥的时候,告知自己的学生不要调皮不要到边上去走,又派老师在后面进行了监督,学生和老师之间这种密切地配合应当是达到了学校应当做到的最高的程度了,最后仍然发生了学生坠河的事情,我想学校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如果学校老师仅仅讲说注意安全了,看到自己的学生在那打打闹闹却没有采取措施,最后有的学生坠入河中,学校是要承担责任的。
主持人:我以前还听过其他的类似的案例,比如说在冬天有的学校条件不好烧蜂窝煤,但是并没有很好的通气的设备,最后导致煤气中毒。还有学校也是在化学品保管方面不当,使得孩子们偷偷地潜入化学实验室,最后导致比较严重的爆炸等等。类似的事件的性质是一样的,学校在日常管理的时候应该把各种可能带来危险的隐患和因素全部考虑进去。从硬件上一定要确保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是安全的。同时,安全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一定要建立健全起来,而且责任要落实到人落实到岗。而对小北来讲这也是一个教训,整个事情的缘起来自于小北对于化学物品的偷盗,它告诉小北的是任何事情都有规则,打破规则,可能就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记者:乔林 李鹏
编辑:杜红
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刘俊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