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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十二乐坊"到底是谁的? 北京开审著作权纠纷案
青岛新闻网  2004-10-15 15:55:45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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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正在走红的“女子十二乐坊”卷入了一场著作权纠纷之中,制作人王晓京及其公司被推上法庭。10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女子十二乐坊”这支音乐组合如今正在走红,她们演绎的《奇迹》、《新古典主义》等激越而不失轻盈的乐曲已为众人熟悉。12位清丽佳人手持中国传统乐器,融合多
种音乐元素,先在日本市场掀起热潮,再转回国内,演出邀请不断,接着,又浩浩荡荡去了美国,同样收获很多,赞誉不断。可是,这支组合不久前却卷入了一场著作权纠纷之中。10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告张铁军以“女子十二乐坊”侵犯了他早年所做“中华女子乐坊”策划书著作权为由,将“女子十二乐坊”制作人王晓京及其公司推上法庭。究竟谁是谁非,目前在文化界引起了争论。

  其实,纠纷早在今年7月立案之时,就已分成两种意见。有人为原告叫好,也有人认为原告不过是自我炒作。尽管《著作权法》出台多年,但人们以“策划书侵权”、“创意侵权”为由而对簿公堂,并不多见。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在一个策划与执行相分离的项目中,往往会出现一个人拿出策划案,而另一个人去执行的情况,可是执行之后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往往与策划者无关。

  另一些人却认为,那些出策划案的人,往往既没有口头上要求对方保密,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这就好比一个读者按照一篇文章的介绍找到了宝藏,但并不能说这个寻宝人侵犯了文章作者的权益。即使作者觉得委屈,法律在这里也没有用武之地。

  据介绍,不注意保护策划案的现象近来已经有所改观。这是因为,许多策划与实施正在实现一体化,所以不存在利益的纷争;另外,人们也开始意识到“创意”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资源,一些民间的私下规矩正在实行。比如,拿走创意书的人必须写一个收条等等。有的创意是在大家聊天中产生的。而一旦创意开始落实,那么当时在场参与讨论的人就都有份儿。前者是合同式的字据,后者则来自“江湖道义”式的约束。

  就相关法律和人们容易忽视的问题,法律专家有这样的解释与建议。“如果没有注册专利或者商标,创意本身就不受保护。一旦创意形成了文字,该创意文案则受法律的保护。关于这方面,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相关条例可以参考。”北京大学法学院韦之副教授如是说。但在这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著作权法》所禁止的,是对原作文字的复制,而不是对原作的执行。

  创意,是整个项目中最具生命力和商业价值的环节,必须具有独特性。在创作过程中,如果没有法律要求必须公示的,创作者都可以对其采取保密措施,而一旦公诸于众,则不再成为商业秘密。“如果指控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则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传夫指出,“其一,必须对自己的创意实行保密措施,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不许模仿。其二,该创意本身必须是新颖独特的。其三,该创意有实用价值和潜在优势。”而在现实操作中,人们往往忽视了第一个要素。

  对此,专家建议文艺工作者要尽快熟悉《著作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中相关条款,用好法律武器。同时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及时签订协议,将思想成果形成文字并作为版权注册等,都是不能忽视的问题。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还需要树立证据意识,因为任何事实都必须依靠证据。人们往往为了节省交易成本而省略了法律程序,但出现纠纷之后实际会耗费更多的精力、财力。

  演出市场的整体规范与健康发展不单是强化法律意识就可以解决的,它还需要加强社会配套机构的职能。“演艺产业自身没有发展到一定的规模,自身链条不完整,必然出现许多目前法律都无从规范的事情。”被告人王晓京在接受采访中曾这样说。还有些文艺界人士认为,发展时期的历史特殊性决定了必然有一部分人要以牺牲个人利益的代价,去一点点完善管理机制。

  这次“女子十二乐坊”引出的纠纷,不知最后怎样裁定,但此事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亟待我们思考。 (徐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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