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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公路客运事故 山东长途、旅游客运夜间禁行
青岛新闻网  2004-10-15 15:37:51 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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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公路客运事故发生,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发布紧急通知——

  近期,国内发生多起客车重特大交通事故,人员伤亡惨重。为预防公路客运事故,今日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发布紧急通知,严格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对疲劳驾驶、超员、超速、酒后驾驶、非客运车辆载人、非法拼装、报废车辆载人
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办,22时至次日5时,省内客运班车、旅游客车严禁发车运行。

  连续驾驶不得超过3小时

  大型公路客运车辆夜间(晚22时至次日6时)不得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山区公路和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行驶;省内客运班车、旅游客车,严禁22时至次日5时期间发车运行,必须在24时前结束当日载客营运任务。

  省内客运包车只限三级以上客运资质企业经营,一律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一次一办原则领取包车牌,并必须在当日22时前结束载客运营任务。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人。

  客运车辆驾驶人一次连续驾驶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以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对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0元罚款,并对其违法行为记2分。

  超员20%罚款2000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500元罚款,并对其违法行为记2分;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2000元罚款,并对其违法行为记6分;对超员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经处罚不改的,对运输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对一年内累计3次超员50%以上,2次超员100%以上的客运车辆,交通部门要取消其营运资格;运输经营单位违规客运车辆达5%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无中心线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40公里

  公路客运车辆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速,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公路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违者,处200元罚款,并对其违法行为记3分;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阻碍执法处15日以下拘留

  广大交通参与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拒乘超员车,拒乘非客运车辆,发现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非客运车辆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大众网)

(特约编辑:袁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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