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两年内办妥产权证。在该承诺未能兑现的情况下,房主杜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及购房补充协议;房地产开发商返还杜先生168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印花税、律师代理费及保险金共计两万余元。
杜先生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一套168万元房屋,2000年6月7日,双方签订了《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开发商为杜先生办理产权证。若因开发商原因使杜先生无法得到房屋产权证,视为开发商对杜先生有欺诈行为,杜先生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在接到解除购房合同通知10天内退还全部购房款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双倍返还定金,按每年10%的折旧率同时退还房屋装修费用。
商品房预售契约及购房补充协议签订后,杜先生当日交纳首付款及定金34万元,并于同年7月通过贷款交纳了134万元剩余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杜先生进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还支付840元印花税、4020元律师代理费以及两万余元保险金。
今年2月,杜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发现所购房屋不具有商业用房的法律批准文件,政府有关部门仅批准其为住宅房屋。开发商没有按约定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证。故要求解除双方商品房预售契约,返还全部购房款和银行贷款利息66万余元,退回房屋;赔偿为购买房屋而支付的印花税、律师费、保险费共计2.6万余元;承担为进行证据保全所支付的全部费用1100余元;承担案件诉讼费。开发商称杜先生签约的合同目的已实现,房产证没有办理,并非己方原因;不同意解除合同及其他赔偿。一审败诉后,杜先生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杜先生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为有效。开发商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为杜先生办理产权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杜先生依据合同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杜先生已付的全部购房款及所产生的利息,同时还应负担杜先生为购买此房已支付的印花税、律师费、保险费。
作者:高志海 付 辉
特约编辑: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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