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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义务教育“一费制”出台
青岛新闻网  2004-10-13 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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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义务教育“一费制”出台 不向学生个人收取取暖费

新华社沈阳10月12日专电(记者王莹)

    继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之后,辽宁省教育厅、省物价
局、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学校冬季的取暖费用由各级政府全部承担,不向学生个人收取。学生家长将因规范收费而减轻经济负担。

    辽宁“一费制”的标准包括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三项内容。杂费指用于补充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由学生家长或个人合理分担的部分。确定城镇小学每人每学期杂费收60元,城镇初中90元,农村小学45元,农村初中70元。同时根据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取暖费不向学生个人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采取向学生个人收取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办法。定为小学每学期25元,初中每学期30元,城镇与农村标准相同。

    课本费指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省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包括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等),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每年核定一次。课本费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学校多收取的课本费要在当年内退还给学生。

    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在课堂上使用的作业练习册和测试、考试卷纸的工本费,学校不准从中赢利。定为小学每人每学期10元,初中15元。

     “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中,最高收费为260元(城镇初中一年级),最低为135元(农村小学一年级)。

     一些有特定属性的项目没有包括在“一费制”内,包括:1、按照自愿原则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具体为:城镇小学三年级以下课后看护费、城镇学生校服费、热饭盒费、军训及其他教学实践活动的交通和食宿费、体检费、六病(近视、龋齿、沙眼、寄生虫、贫血、营养不良)防治费。2、借读费。3、住宿费。4、初中升学考试费。目前标准是每生55元。除“一费制”和上述四个项目外,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据了解,辽宁制定的“一费制”标准,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是比较低的。省内由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开始执行这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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