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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饭店男经理强暴16岁男孩 法无定罪仅拘留15天
青岛新闻网  2004-10-13 10:54:25 北方热线-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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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男孩的母亲对孩子的遭遇伤心不已

  [核心提示]

  8月21日凌晨,来自抚顺的16岁男孩马克(化名)在睡
梦中被自己打工酒店的38岁老板强暴。而同性间的性侵犯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中并不算犯罪,该老板因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9月21日上午,马克状告酒店经理侵权的民事索赔案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马克要求经理赔偿精神损失费9.18万元。

  记者讯 “爸爸、爸爸,回家……”9月21日凌晨,16岁的小马克从梦中哭醒,枕头已经湿了一大片。睁开眼,朦胧的灯光中,看见妈妈苍白的脸,坐在床头,泪流满面;窗外,雨下的正急……

  9月21日是案子开庭的日子,而事情的发生其实已经是一个月前了……

  噩梦逼近16岁打工少年

  “太丢人了。”马克低头坐着,不住地念叨,两手放在腿中间用力绞在一起,眉头紧拧。虽然不谐世故,孩子仍清楚地记得那天晚上发生的事。

  马克家在抚顺农村,今年16岁,高高瘦瘦,大眼睛、高鼻梁,加上白T恤、蓝色牛仔裤,虽神情抑郁,仍掩饰不住青春。

  “我会记一辈子。”他说。

  去年6、7月间,还差几天就要初中毕业考试时,马克离开学校,之后他一直呆在家里。

  今年3月份,在大连打工的妈妈来电话,让他到大连找个活干。“来了后,先到中山区昆明街附近一家烧烤店学徒,干了半个月;后来又在西岗区一家烧烤店找了份传菜的活,也只干了两个月,没什么意思,7月份就回老家呆了一个月。”马克表示。

  8月17日晚上,马克再次踏上开往大连的火车,噩梦此时正像他逼近。

  中午刚到,妈妈就带他到秀月街附近一家叫大和璇酒楼找个传菜的工作。“经理当时就躺在沙发上看电视,看了我一眼,他有1.米8多,眼圈黑黑的,就像好几天没睡觉。”

  这个酒楼的服务员许多是外地人,都住在酒楼的宿舍里,因为没床位了,他和另外一个小伙住1楼的包间里。

  凌晨 男孩身后的魔影

  事情发生马克在这家酒店打工的第三天晚上。“那天天挺闷的,晚上客人不多,10点多我就睡了。经理和打更师傅以及两个不认识的人在门外打扑克。”小马克的声音很小,像处在惊吓中的小鹿。

  12点左右,打更师傅玩完扑克进来拿东西,把马克吵醒了。“我觉得被子有点厚,就起来想把被子放进柜子里。”正在这时,经理进来了。“比我还招蚊子的啊,那你就上楼上来吧。”看见他身上被蚊子咬的一块一块的,经理把马克叫上了楼。

  到楼上包间,经理打开沙发,让他躺下后,又找了块桌布给他盖在身上。“那几天太累了,我躺下很快就睡着了。迷迷糊糊的好像看见经理找出张碟在看,声音放的挺小的。”

  睡了一会儿,马克觉得有人把他抱了起来。“想睁眼可怎么也睁不开”,然后身体后面一阵剧烈的疼痛,突然就完全醒了,大声喊来人,快来人。这时马克才发现经理重重压在自己身上,“他用一只手捂住我的嘴,另一只手用力掐住我的脖子,然后恶狠狠地说,‘再喊我就掐死你’。”

  包间门和楼下酒楼的门都关着,马克感到天好像下雨了,他想把经理从身上弄下来,但经理力气很大,很快把他按住,10多分钟后,经理放开了他。

  雨天 母亲哭红的眼睛

  虽然是农村孩子,他的家离城市有100多里路,马克说,但经理做的事他多少知道一点,肯定不是好事,男孩让人这样太丢人,再加上后面火辣辣的,他一宿没睡。直到第2天早晨7点多,经理像没事一样什么也没说就走了,他才起来。

  到楼下卫生间,马克觉得后面仍疼的厉害,用纸一擦全是血。拿着纸,他冒雨跑到妈妈住的地方,扔下纸就跑。

  “我到大连打工2年多了,给人家当保姆,挺惦记他的,正好他在家也没有事,就想让他过来锻炼锻炼。孩子小,本来打算找个离我住处近的地方,能照顾照顾,中间我还去了两次嘱咐他好好干。没想到就出了这样的事。”马克的母亲周芬(化名)狠狠地说。

  “那天早上我正给人家做早饭,他到楼下喊我,‘妈、妈’带着哭腔,我就烦,合计这个破孩子又怎么了。请假下了楼,他说‘妈,我让经理个那什么了,工资行李都不要了,我没法活了。’到底什么了,我怎么问他也不说,扔下一块手纸就跑了。我拣起手纸一看,上面都是血,我看孩子胳膊腿儿都好好的啊。”把纸拣起来,周芬回去问了房主才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当时我就瘫在地上,撑着起来打电话报警后,赶紧联系亲戚朋友找,中午时候才在老虎滩海边把哭的一塌糊涂的孩子给找了回来。那天晚上,我自己打自己嘴巴,半夜跪在大街上哭,老天爷,怎么这种倒霉事都让我摊上了。”

  “那天的雨真大。”周芬说着又哭了起来。

  法无定罪 施暴者拘留15天

  “一直走到老虎滩,我就打算跳海。可一想我爸我妈,就有点犹豫,一边哭一边想着,我妈妈的朋友冲过来给我拦了下来。”马克说,吃了几天消炎药,现在不疼了,但总觉得憋屈,一定要告他。

  当天下午1点多,周芬带孩子到派出所报了案。民警让孩子到医院做诊断,到医院她才注意到孩子脖子青了,后面伤的更厉害。大夫边检查边骂,对孩子干这种事,简直是畜生。

  孩子平时挺开朗,话挺多,但出了这事后,整天一句话没有,躲在一边,闷闷不乐,像小猫似的。

  8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下发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显示,根据该经理本人供述、马克的陈述以及医疗诊断,查明今年8月21日凌晨,该经理在酒楼2楼包间内将马克强暴。因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我觉得警察对这事挺重视的,案子办的特别快。他们挺同情我们的,不过他们说没有办法,咱国家法律规定这不算犯罪,管不了这事。”

  “开始我没告诉他爸,后来我一看这事就得指他爸了。我肯定要告他。”出事大约10天之后,周芬打电话给在抚顺的爱人。“他当时在外面,接到电话后借了1万块钱坐车就来了。在车上一天多水米未进,下车时我看他脸都青了,眼圈黢黑。孩子这两年跟着他爸在那边,和我感情就有点淡,出事之后晚上睡觉总喊他爸。”

  到了周芬打工的地方,孩子他爸一屁股坐到床上,将头埋在腿上半天没有起来,身子不停地抖着,这个强壮的东北汉子哭的像个孩子。

  庭审 民事索赔 精神损失9.18万

  9月21日,马克随周芬一起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同去的还有他们的辩护律师,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魏平。“情节简单,性质恶劣!”魏律师概括地说,“听说这个案子后我非常气愤,我决定对他们母子进行法律援助。”

  下过雨的天有些凉,马克的心情看起来不错,但还是不时皱一皱眉头。由于案子涉及隐私,法院对此进行不公开审理。马克要求酒店经理赔偿医药费50元、工资50元、误工损失180元、交通费320元、精神损失费91800.00万元。

  魏律师表示要求精神损失费9.18万元的目的就是想让被告记住“他给马克带来了精神压力是巨大的,9.18是个意味着耻辱的数字。”

  在庭审中,魏律师表示被告对马克采用暴力手段实施了残忍的、令人作呕的鸡奸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马克是未成年人,且初中刚毕业,社会经验极少。被告的性暴力行为不仅使原告身体上产生损伤,更主要的是对原告精神上产生了极大的伤害,由此给他带来的一系列负面的心理创伤难以根治,必将影响原告一生的就业、学习和生活。

  被告的代理人对被告实施的侵害行为本身没有异议,但表示被告的侵害行为轻微、情节简单,没有给马克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侵害,马克的精神损害不存在,而且被告在侵害实施过程中马克本来有机会也有能力反抗和脱逃,但马克没有,此情节应该减轻被告的责任。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核心对话]

  增加性暴力罪 不让悲剧重演

  ——专访原告代理律师魏平

  记者:原告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要求被告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魏平:根据新《刑法》规定,本案加害人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被害人也就无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现行法律,公安机关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按流氓活动处理,最重的处罚就是行政拘留十五日。

  但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包括身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人格权利,被告的鸡奸行为就是对公民上述权利的严重侵犯。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行进行反常性行为,这种侵权的特殊性在于,虽然未对被害人的躯体造成严重伤害,但却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造成极大创伤。

  记者:我国法律涉及到鸡奸行为是怎样规定的?

  魏平:法无明文不为罪。1979年老《刑法》的流氓罪中规定得“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但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将流氓罪分解为4个新罪名,但都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刑法》虽规定有猥亵儿童罪,但这里的“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的男童女童。鸡奸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它对受害人的身心打击和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冲击不亚于强奸等性暴力犯罪。

  妇女的性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子的性权利亦应受同等的法律保护。这样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通过现行《刑法》来处罚,就应当通过严厉的民事制裁来惩罚,而民事制裁的最有效途径就是经济处罚。

  《刑法》不用犯罪来处罚这种行为,说明这种行为的伤害主要是精神方面的,就必须用高额的精神赔偿来祢补。对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任何同情和姑息就是对它的保护和变相放纵,就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记者:国外立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魏平:国外立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健全的,俄罗斯法律有涉及侵犯男性的性暴力罪,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都有性侵犯罪的规定(无论男女),日本法律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猥亵13周岁以上的男女,构成强制猥亵罪,而法国法律规定有强奸以外的性侵犯罪,也是指非自愿情形。

  我国同性间的性暴力行为大多发生在民工、同性恋者、囚犯之间,由于特定原因,同性间的性暴力行为走上司法程序的少之又少,像这起民事索赔案在我国应该还是首例。 首席记者 隋冠卓/文 记者 姜磊/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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