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赋予地方过大的权力,造成劳动法适用中的省级冲突
其次,没有对集体合同制度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三,对企业经济裁员标准过于苛刻
第四,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不合理,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支
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没有规定,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
第五,劳动争议处理环节过多,劳动法设计的仲裁、诉讼程序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讼累
第六,涉外劳动关系存在法律适用空白;
第七,没有对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变化给予规定
第八,对于劳动仲裁和监查制度安排没有涉及
第九,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别性,从世界劳动法历史看,劳动法一般侧重保护产业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不是劳动法的保护重点;
第十,没有考虑行业的特点和中小企业的特殊性
前不久,我国劳动法专家学者和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的律师们以一种特殊的方式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十周年,另有来自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一百余位各界代表参加了专题研讨会。专家学者和专业律师共同回顾了我国劳动法颁布十年来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从不同角度畅谈了劳动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丰硕成果,同时也毫不隐晦地指出了在我国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今天,劳动法已暴露出严重的立法滞后问题,并结合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对进一步修改完善劳动法制建设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律师眼中劳动法的十大缺陷
提起劳动法,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律师用了“既爱又恨”四个字,他说爱的是劳动法终于在1994年出台了,恨的是有太多的缺陷,他将劳动法十年来的发展概括为十大缺陷。
姜律师同时指出劳动法目前存在十大缺陷:
首先,赋予地方过大的权力,造成劳动法适用中的省级冲突;
其次,没有对集体合同制度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三,对企业经济裁员标准过于苛刻;
第四,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不合理,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没有规定,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
第五,劳动争议处理环节过多,劳动法设计的仲裁、诉讼程序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讼累;
第六,涉外劳动关系存在法律适用空白;
第七,没有对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变化给予规定;
第八,对于劳动仲裁和监查制度安排没有涉及;
第九,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别性,从世界劳动法历史看,劳动法一般侧重保护产业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不是劳动法的保护重点;
第十,没有考虑行业的特点和中小企业的特殊性。
专家解析劳动法缺陷致命原因
北京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会长著名劳动法专家关怀教授指出,造成现今劳动法已难以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的重要原因是,劳动法是在1994年颁布的,立法背景与今天的社会现实有很大的不同,当今我国各种性质劳动关系多元化并存,非公有制劳动关系不断加大比重,劳动关系变得复杂化、合同化、法律化,其特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较更加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何适应这一客观形势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摆在立法者面前。
关怀教授还直言不讳的指出了我国劳动法在内容上的先天不足是导致目前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趋弱的重要原因,集中表现在劳动法在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纲领性规定,因为规定不具体,在具体操作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劳动法律关系中一些重要内容存在缺漏,例如在总则部分没有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的关系,集体合同这一重要的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在劳动法中仅笼统的规定了三条。不仅如此,面对现实生活中国家已规定了新的办法,劳动法关系仍未及时修改与衔接,例如关于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则认为,现行劳动法不仅表现出了越来越多的缺陷,在实践中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劳动者劳动权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例如,通过调查显示,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的现象相当普遍,这些就业歧视涉及形象、性别、学历、地域和年龄多方面,不仅如此,劳动者即使在劳动权受到侵害时,也往往为了不失去饭碗而不愿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一些私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等现象非常普遍。
尽快更新劳动立法理念
与会代表们在研讨中,将劳动法比喻成是我国立法欠账最多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最需要加强的一个法律部门,并纷纷表示既要修订劳动法,又要抓紧制定劳动法配套的单项法。
关怀教授认为,如此重要的涉及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的法律,在修订过程中,不但要补充具体的实施规范,以便于实际操作,更应注重提高劳动法的立法层次,提升劳动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一些专家指出,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调整的尴尬局面,其突出问题是一些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法不依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需尽快健全劳动法律体系,加大贯彻落实劳动法的执法力度。在立法上,劳动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如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关系、同工同酬等,需加以科学严谨的界定;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上,更应该适应时代的需求继续扩大,顺应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的改革在立法内容上不断更新理念与完善。(刘爱君
焦艳)
编辑: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