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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酝酿出台新条例:知假买假者可能受法律保护 评论
青岛新闻网  2004-10-12 09:03:23 东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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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虚假销售,供水、供电、旅游等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管不管?如果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在当前消费过程中遇到的疑惑不久都将在酝酿出台的新《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找到答案。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
《送审稿》)已制定完成,即将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房屋装饰装修纳入范围

  据介绍,1997年6月4日第八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湖南省的贯彻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的《条例》显然已不能适应消费维权现实需要。制定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和非常紧迫的。

  据悉,《送审稿》借鉴兄弟省(区)市的立法先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将医疗、非义务教育、商品房销售、房屋装饰装修、某些中介服务、旅游、演出等纳入了《送审稿》的范围。

  “知假买假”应得到保护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给消费者下定义,只是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湖南省原《条例》根据这一规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对于购买商品赠送亲友、单位购买商品分发职工、所谓“知假买假”等,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往往各执一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时也分歧很大,以致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多数人要求,凡是出钱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都应当是消费者,都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为此,《送审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删去了“为生活需要”,扩大了保护范围。

  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据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南省原《条例》都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现实中侮辱、诽谤、殴打、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消费者的问题不少,因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精神受到损害的也不少,依法保护消费者精神权利已经不容回避。

  据悉,近年来,外省已有不少判令经营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判例,兄弟省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也都作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如广东条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万元以上。为此,借鉴外省的立法先例,《送审稿》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利的,除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应当给予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赔偿。(呼霓)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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