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南民催字第2126号 申请人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号为00188506,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票号为00188609,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均为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均为华夏银行青岛支行南京路分理处,收款人均为青岛和力
达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人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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