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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还是另有“隐情”? 甘肃人大代表蹊跷遇害
青岛新闻网  2004-10-10 10:30:31 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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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A:嘉峪关市人大代表、武威铁路分局嘉峪关车辆段党委书记突然被职工殴打致死,公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归结为“因琐事”,而死者家属认为嫌犯所为属受人指使的因公挟私预谋报复行为。   

  B:首次庭审中,死者代理人请求出具证
明嫌犯犯罪动机的3份证据时遭到法官拒绝,引起受害人家属不满,庭审被迫休庭。

  C:家属要求法官回避,法院在10月9日进行再审时驳回了这一申请,虽然首次开庭时法官拒绝原告代理人出示的3份神秘证据当庭公开,但家属仍然认为案件侦察过程存在漏洞,一起看似普通的故意伤害案由此变得扑朔迷离。

  一、党委书记蹊跷遇害

  时年45岁的邵兴春原系武威铁路分局嘉峪关车辆段党委书记,嘉峪关市人大代表。2004年2月13日中午12时20分许,邵兴春下班回家至家门口,车辆段段修配车间工人刘静伟(36岁)突然出现,拦截邵兴春并用拳头击打邵兴春的头部,致邵兴春从3楼楼梯摔向2楼后倒地,头部撞墙当场昏迷,刘静伟逃离现场。邵兴春被送往嘉峪关市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脑内出血。

  经3次开颅手术,邵兴春被转到兰医二院治疗,4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5日,受嘉峪关市公安局委托,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法医及相关部门的权威人士对邵兴春的尸体进行尸检,作出鉴定结论:邵兴春的头部损伤属多种作用方式所导致的多部位损伤,其死亡系因头臂干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头臂干动脉破裂系颅脑损伤后气管插管的并发症)。

  2月13日,邵兴春之妻王春梅向警方报案。 2月15日,刘静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6日被取保候审,5月18日被批准逮捕。

  二、首次庭审被迫休庭

  2004年8月12日上午,此案在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受害人之妻王春梅及律师赵耀请求法庭追究嫌犯刘静伟的刑事责任。

  此前,律师以书面形式请求车辆段段长王世荣等人出庭作证,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法庭没有传唤这些证人出庭。

  刘静伟被押上法庭后,嘉峪关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庭提起公诉,公诉书将刘静伟的犯罪动机归结为“因琐事”,但没有陈述具体原因,而受害人家属认为刘静伟作案的动机是报复行为,其幕后也有黑手。当律师赵耀坚持要求出示3份有关刘静伟作案动机的证据时,法官以“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为由拒绝,法庭秩序出现混乱,法警将律师驱逐出法庭,庭审被迫中断。

  对此,死者律师赵耀和家属认为,审判长违反法律程序,当庭请求审判长辛玉林回避,并在半小时内递交了书面申请。法庭遂宣布休庭,择日进行审理。

  据受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讲,他们准备向法庭提交的3份证据,足以证明刘静伟是受其哥刘静波(原车辆段人劳室主任)的指使而实施的报复行为,给案件的本质定性有决定性作用。那么,这些“神秘”证据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呢?

  三、再审公开“神秘”证据

  首次庭审出现变故,嘉峪关市法院将此案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10月5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受害人家属发出再审通知,10月8日发布公告。10月9日上午,此案在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告王春梅及代理人邵兴秋、赵耀、双方当事人亲属、嘉峪关车辆段部分职工和媒体记者等50多人参加庭审。嘉峪关市政法委1名副书记和嘉峪关市负责人大代表工作的1名负责人受单位指派参加庭审,受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委派,负责邵兴春尸检工作的该局法医到庭,并当庭就法官和公诉机关以及被告代理人的提问进行答复、质证。

  上午9时,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关学明首先宣读了该院的一份决定书,以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由,驳回了原告王春梅要求法官回避的申请。9时10分,犯罪嫌疑人刘静伟被押上法庭。

  经合议庭允许,原告代理人陈述了首次开庭时法官拒绝出示的3份证据。一份是邵兴春被害前的工作笔记;一份是嘉峪关车辆段《关于我段干部调整情况和党委书记邵兴春同志受伤害的经过》,另一份是车辆段段长王世荣的证词。原告代理人据此认为,刘静伟的犯罪动机并非因“琐事”,而是受其兄刘静波指使进行的因公挟私预谋报复行为,案件背后另有隐情。因此,查清刘静伟的犯罪动机是案件的本质。

  四、人事调整引发命案?

  嘉峪关车辆段在此案发生后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向上级单位上报了原告代理人出示的证据之一:《关于我段干部调整情况和党委书记邵兴春同志受伤害前的经过》。

  该证据表明:2003年12月24日,嘉峪关车辆段召开党委会讨论干部调整问题,初步研究将人劳室主任刘静波调整为工会副主席。2004年1月19日,车辆段收到武威铁路分局批文,段党委便于2月9日再次召开会议研究,一致通过对13名干部进行调整的方案。2月10日,邵兴春按照惯例找刘静波谈话,在车辆段党委的书面材料中这样记录:“除刘静波不太高兴外,其他被调整的干部均未表示异议”。 2月11日,刘静波就待遇问题找到段长王世荣反映,之后又找邵兴春反映,双方就调整后的奖金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刘静波对段领导产生不满情绪。

  2月12日上午7时40分许,邵兴春出门上班,在自家所在的嘉峪关铁路迎宾小区住宅楼单元门口遭到刘静波之弟刘静伟威胁。车辆段汽车班班长燕某目击了这一过程,并于当日下午3时提示刘静波,让其劝阻其弟不要找书记闹事。

  2月13日上午,邵兴春与段长王世荣商谈工作时,提及自己受到威胁一事,段长让书记多注意一点。

  嘉峪关车辆段认为:“这样的恶性事件虽然发生在刘静伟身上,但我们认为刘静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担任人劳室主任已经8年多时间的刘静波在事发前一天就知道其弟威胁邵兴春一事,应该知道其危害性,但其没有进行劝阻。其次,刘静波对调整工作不满,刘静伟的伤害行为发生在刘静波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再次,邵兴春不认识刘静伟,双方在工作中没有直接关系,不可能发生利害冲突”。

  五、书记日记已有预兆?

  原告代理人出示的第二份证据是受害人邵兴春遇害前一天、即2月12日的工作日记。

  日记这样记录:星期一下午:党委会,研究干部;星期二上午:打令;下午谈话,16点左右找刘(上班时),提出待遇问题;星期三下午16点左右,刘找,继续谈待遇问题;星期四上午7点40,刘弟堵门。

  依据这份证据,原告代理人认为,邵兴春遇害前的日记中所提到的“刘”即指刘静波,“刘弟”即指犯罪嫌疑人刘静伟,刘静伟拦截邵兴春的行为和刘静波的人事调整之间存在时间和事实上的连结关系,刘静伟的行为是受刘静波的指使行为。邵兴春的妻子王春梅也告诉记者,丈夫出事前在单位曾打电话告诉她和女儿,刘静伟因其兄刘静波工作调整之事找他事,告诫妻女不要轻易出门,并注意一点。王春梅说,刘静伟此前参就其哥哥之事威胁过邵兴春,威胁和行凶时,有好多目击证人。

  六、段长也曾受到威胁

  原告代理人出示的第三份证据是嘉峪关车辆段段长王世荣的一份书面证词,证词陈述的主要内容是,单位人士调整后的2月5日凌晨,有人用砖头打碎他家的玻璃,将一个装满汽油的玻璃瓶扔在沙发上。报警后,嘉峪关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勘察现场并提取了物证。此后约1月时间,武威铁路分局政法办负责人陆贵林告诉王世荣,刘静伟案发后供述是其所为。

  据此,原告代理人认为,段长王世荣在家受到威胁之事与邵兴春被害案有着更深层的关联,刘静伟不仅为其兄岗位调整之事威胁王世荣,也因此伤害了邵兴春。

  但在两次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王世荣在家受到威胁一事与本案无关。

  七、嫌犯自述:“书记拿钱不办事”

  就犯罪动机和原因,嫌犯刘静伟在庭审中陈述,多年前,他向邵兴春奉送现金,请邵兴春为其办事,但邵兴春没有给其办事,加之自己经济比较紧张,便于事发前向邵兴春要钱,期间发生争执。但就送礼金额、办什么事及有关证据,刘静伟声称好多年前的事已经记不清楚了;对其之所以在刘静波调整工作后要钱,刘静伟辩解:因为当时缺钱。至于段长王世荣在家受到威胁之事,刘静伟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

  但受害人认为刘静伟的这一说法缺乏证据,刘静伟恰恰在其兄岗位调整并产生不满情绪后滋事并非偶然。

  嘉峪关车辆段也在调查报告中证实,刘静伟是2002年6月由刘静波通过车辆段原段长从从嘉峪关市车务段调到车辆段来的,与邵兴春不可能发生利害冲突。

  八、家属仍然提出质疑

  虽然法庭在再审中允许原告代理人陈述了他们在首次庭审中极力要求出示的3份证据,但公诉机关和被告刘静伟及其代理人均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对此,原告代理人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这些证据完全能够证明刘静伟的犯罪动机,段长王世荣在家受到威胁与此相互引证,应该并案调查,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这些证据却视而不见,这对刘静伟的量刑和幕后指使者逃避惩罚都会产生不良影响,侦察机关即使认定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也应该拿出足以服人的理由和证据来。

  九、家属索赔70多万

  经过近3个小时的法庭质证和答辩,此案的刑事部分审理结束。整个辩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都极力为刘静伟作无罪辩护,但公诉机关认定刘静伟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家属提出了70多万元的索赔请求,请求法庭核实后依据法律规定判赔,刘静伟的代理人拒绝为此进行代理,刘静伟则仍以自己无罪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中午12时,法庭宣布休庭,由此案特殊,将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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