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19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44条,分为总则、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权限、监察程序、附则。
条例规定,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被监察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督促被监察的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办理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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