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危险来自孩子身边的人
北大医院幼儿园的悲剧给祥和生活中的北京带来一场惊愕,人们谴责犯罪嫌疑人的灭绝人寰,指责幼儿园管理的松懈,同情受害家庭特别是孩子们的无辜遭遇。而今,这场悲剧逐渐从人们的视线中淡去,而笔者却陷
入思考之中,当危险来自孩子身边的人的时候,我们怎么防范?
经常可以看到家长们不辞辛苦地接送孩子,生怕孩子在路上受到意外伤害,但是,送到幼儿园,送到学校就能保证孩子的安全了吗?北大幼儿园悲剧的发生无形中增加了家长们的担忧,而细细想来,校园性骚扰、性侵害,教师体罚、侮辱学生的案件不也时有发生吗?我们应该意识到,危险也来自孩子身边的人,而对此家长无能为力,避免问题发生只有靠幼儿园严格的用人制度。
我们国家相关制度怎样呢?笔者为此查阅了相关规定,发现的问题不容乐观。
我国对幼儿园从业人员的专业、健康和品行状况是有要求的,例如《幼儿园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慢性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不可以在幼儿园工作,前两者有教育和医疗部门出具的证明,但是问题在于对品行的考核没有哪个权威机构出具证明作为依据,结果使得品行不良的人有机可乘。特别是在我国目前人口大范围流动的情况下,很难证明一位申请保育员工作的人是否有过伤害儿童的行为。因为没有机构记录并提供这样的情况,我们无从知道。
另外,我国并没有对所有接触儿童的工作人员都设立特殊的从业条件。笔者查到的规定涉及到的只是幼儿园里的从业人员,学校里的老师,但是,要知道接触儿童的人员是很多的,保育员、教师、医生和护士,还有很多配合其工作的经常围绕在孩子身边的人。这些人都有接触儿童的便利条件,也都有可能伤害儿童,所以,专业知识、健康、品行的要求应该适用于所有这些人,但是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
最近,笔者因为工作需要,翻阅了英国的儿童保护法,本以为会和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雷同,却不曾想到是截然不同的内容。该法要求政府建立两套人员名单,其中一套是健康名单,记录的是不适宜从事儿童工作的人的名单。所涉及的人范围很广,包括为儿童提供食宿、社会服务、健康照料,以及监管儿童的机构中经常接触儿童的所有工作人员。至于这些人被纳入到名单中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他们曾经有过不当行为对儿童造成了伤害,或使儿童陷于危险境地。另外一套是教育名单,记录的是不适宜从事教育工作的人的名单。他们被纳入名单的主要原因有疾病或不当行为。该法规定,任何申请到儿童机构中从业的人都必须出具警方证明。警方不仅查阅他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同时,还要查阅以上提到的两套名单中是否有他的不良记录,综合考虑之后,开具是否适合从业的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名单中的记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视每个人的情况决定记录的起止时间,当事人也可以就记录提出异议,甚至可以起诉到法院。
未成年人保护就是为了避免他们受到伤害,而伤害他们的往往是经常接触他们的人,所以,设立一项完善的儿童工作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就是极大的保障。我们应该从国外相关立法中吸取经验。(9月27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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