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本报9月9日12版报道了《96岁老母状告70岁儿子》,昨天,清平路4号的孟秀珍老人拿到了判决书,她的三儿子必须每月支付百元生活费。
孟秀珍老人在诉状里说,被告三儿子于五十年代曾被劳改过,八十年代初回青至今没有给过生活费。自己年过九旬,无分文
收入,生活费全靠子女供养。现自己重病在身,生活不能自理,曾多次找被告商讨供养事宜,但被告态度蛮横,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三儿子自200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养老金200元,给付2004年6月以前两年的养老金每月100元。
而孟秀珍三儿子却辩称,他一直养老人,是轮流养,这一方案是他大哥提出来的。2002年以来他没赡养老人,是因为五弟不让他接老人。去年8月的时候,他去接老人反遭打伤。前两年的赡养费不同意拿,同意拿今后的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自2004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自2002年7月至2004年6月间的赡养费2400元(每月100元,共24个月)。其子不服判决,表示近日内将上诉。(王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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