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9月29日电(记者张晓晶)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深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有效遏制,但是近年来又有所抬头。去年以来,山东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多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6亿多元,涉及群众7万多人。
据山东省有关部门介绍,非法集资
活动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出现,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和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不断深入,当前非法集资者的手段更加隐蔽、方法更加灵活多变。主要有几个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非法集资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表现出手段上的欺骗性,如采用隐瞒经营权限、夸大实力和经营效益等手段,以高息或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群众参与投资。非法集资者都非常注重“形象建设”,往往选择豪华的办公场所,搞包装,树形象,甚至热衷社会福利事业,显示自己是拥有较大规模的企业集团或资金作后盾,掩饰自己的犯罪本意。少数嫌疑人为掩人耳目,也作了一些“投资”,以所谓的富有极大发展前景的“实业”或者借名人效应为掩护,骗取群众的信任。山东省一家工贸公司欠客户存款近3000万元,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为欺骗客户自称投资1000万元建起的绢花厂,实际投资仅100万元左右,而把大量资金据为己有,供其挥霍享受,用于购买汽车、住房,仅在李某住所的地下室里就搜出现金370万元。
二是非法集资的方法多样。非法集资的手段大多是借用
“传销模式”,形成金字塔型的利益关系,上有董事长或总经理,下设部门经理或业务经理,发展下线或客户,并给部门经理高额提成,同时利用得到好处客户的现身说法,欺骗更多的客户。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大都以配送产品为幌子,诱使客户存款,例如济南一家公司一床被子卖4.5万元,一双袜子卖3000元;以300元为一个销售单位,签定产品代销合同收取货款,3个月返还利息20%为诱饵,非法集资近1.2亿元。
三是犯罪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犯罪分子往往运用“先欲取之,必先予之”的策略,对先期客户切实兑现高息承诺,从而紧紧地套牢客户。在高额利率的掩盖下,人们很难看清它的危害,只有当存款无法兑付本息的损害后果发生时,人们才能看清它的真面目,最终的受害者只能是那些企望高额回报的投资人。由于存高息或出资以求获利者众,许多投资者是离退休人员或下岗的中老年妇女为主,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他们急于发财的心理非法吸收存款,为了蝇头小利去"存款"的,一旦发现逾期不兑现本息,其经济条件有限和心理承受能力软弱,往往会采取示威游行、集会上访以及打砸抢等过激的方式,要求政府出面维护他们的利益,因而潜伏着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是犯罪活动的复杂、办案难度大。非法集资案大多资金流向广、地区跨度大、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甚至案中有案,导致案发后调查难、取证难、追赃难。此类案件从开始到案发,往往是在开始之后的一到五年之内,由于涉及者众、账目混乱,有时甚至就是一笔糊涂账,执法机关一旦立案,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查清全部的投资者和资金数额、追捕犯罪嫌疑人,收集所有账目和证据,追查全部资金和固定资产,追缴赃款赃物,需耗费较长的时间和较大的资金,办案周期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部分赃款在异地进行项目投资,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赃款大肆挥霍,造成的损失有时无法追回。
据了解,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运行中的许多矛盾向金融领域转移,各种非法集资活动日益严重,参与集资者涉及社会各行各业,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貌似合法的形式假冒金融机构,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若干倍的高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投资或非法放贷。部分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解决资金不足的矛盾,也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到期还本付息等借口进行社会集资。一些不法分子乘隙而入,以投资入股、项目开发、代客理财、服务营销等名义,以高息或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近几年,由于国家金融秩序的逐步规范以及群众防范意识逐渐增强,不法分子也在不断地变换着手法,常常利用互联网搞网上购物、网上求职培训的方法、以及借助各种传销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去年,济南、潍坊等市公安机关查处的多起案件都是利用网络或传销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从近几年连续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看,不法分子之所以能够屡屡成功,非法集资活动在某些地区仍十分有市场,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时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尚不健全,管理漏洞较多,监管不严,不法分子容易得逞。另一方面,与部分群众投资获利的愿望增强,但法制意识淡薄,盲目趋利、缺乏风险和防范意识有关。
现在许多群众手里有了可投资的闲散资金,有投资获利的愿望。部分生活困难群众,也急于投资获利,发家致富、脱贫解困。由于银行利率下调,存款收益越来越少,证券市场风险太大,投资渠道少,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严重匮乏,造成仍有很多人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之下不能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犯罪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项目深信不疑,盲目地把自己积累的血汗钱送了出去。
犯罪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为了兑付高息和本金,大多从事高风险投资项目,或者用于高利转贷,甚至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用后吸收的存款兑付到期的本息。集资者为了收回投资,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不知道如何保护。甚至部分受害群众在不了解案件真相时,对公安机关的打击行动不理解,认为是公安局断了他们的财路,为犯罪分子鸣冤叫屈。直到犯罪分子携款潜逃或者无力再支付集资款,案件才真正暴露出来,此时集资款已被挥霍殆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