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热闹喜庆的婚礼中,伴娘突然被伴郎连摸了几把胸部,一怒之下报警,调解不成闹上法院,伴郎日前一审被判赔偿对方2000元精神损失费,以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1240多元。
参加婚礼伴娘胸部被摸
原告伴娘阿珍(化名)向法院起诉称,2002年3月3日,她当时25岁,在番禺参加朋
友的婚礼,在新娘的房间,伴郎阿明(化名)突然扑向她并触摸她的乳房和胸部达十几次。她感到十分尴尬和痛苦,人身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严重损害,要求阿明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700多元,精神损害费10000元等。
被告伴郎阿明在法庭上辩称,当时一帮迎亲“兄弟”在迎亲房内互相挤迫,场面混乱,他无意中触摸到原告身体某处(胸部)。他欲站起身时,手又一次碰触到阿珍的身体某处(胸部)。阿明说,他确实不是故意的,但阿珍却态度消极,致使调解不成。事后阿珍通过媒体对此事进行大肆渲染,侵犯了他的人格及名誉,他保留对阿珍追究的权利,并请法院驳回阿珍的诉讼请求。
警方多次调解不成
事发两日后,阿珍就此事报警,番禺区钟村派出所对7名在场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安排了4次调解。2002年3月21日,钟村派出所发出一份调解书,调解书中阿珍要求阿明赔偿1000元作为精神损失费,并要求阿明当面口头及书面道歉,并要说出是故意做出此事;阿明同意赔偿,并承认摸到阿珍胸部2-3次,但不承认是故意的。
2003年1月29日和同年4月24日,钟村派出所分别向番禺区公安分局信访办作了(汇报)复函。番禺区公安分局信访办于同年5月11日向阿珍作了答复。该答复件称:“现经多方调查取证,没有证据证明阿明的行为是故意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我公安机关已对阿明作教育处理,并责令其向你道歉。”但是,阿明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的,坚决不同意向阿珍道歉,因阿明一直没有向阿珍道歉,阿珍遂以阿明造成她人身损害为由告到法院。
伴娘获赔2000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定,婚礼中热闹人多,发生身体碰撞在所难免,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阿明确实当众触碰到阿珍胸部,该部位为女性隐私部位,阿明没有立即向阿珍赔礼道歉,致使阿珍身心、精神都受到极大的伤痛。法院一审判决,阿明赔偿阿珍精神损失费2000元,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240多元,共计3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