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亮(化名)和全家人兴冲冲地到酒店聚餐,没想到他们大快朵颐的形象被摄入镜头,随即被制作成广告片在电视上反复播放。打在小亮身上的广告词更成了小伙伴们取笑的话柄,一家人从此烦恼不已。在与酒店、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们拿起了法律武器。9月21日记者获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肖像权
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余元,并赔礼道歉、恢复影响。
未经同意 全家上广告
2003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岁的小亮和93岁的祖爷爷全家四辈共10口人到沈阳市和平区某酒店一楼大厅用餐,席间笑声不断。哪知一次普通的聚餐竟惹来麻烦。
“2004年元旦过后,听邻居说我们家上电视了,开始还不信,但当晚,在辽宁教育电视台广告中我们果然看到了全家吃饭的场面,每个人的肖像被拍摄下来制成了广告片,我们震惊不已!酒店为招揽生意,未经我们同意就把我们全家的肖像做成商业广告,给我们全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心理压力,特别是在小亮身上打字幕‘大尾羔羊’,结果别的孩子就叫他‘大羔羊’。”小亮的家人说。
协商未果 一怒上法庭
2004年3月23日,与酒店、广告公司和电视台协商未果,小亮一家把酒店、辽宁教育电视台广告部和广告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并要求其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把广告片母带交原告处理。7月7日、8月6日和平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诉情况基本属实。庭上,酒店也承认对原告肖像构成侵权,但强调不是故意造成。
一审判决 赔付三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利用原告肖像作广告,并有营利行为,除给原告造成交通费、诉讼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外,还给原告精神造成损害,特别是其中还有百岁老人和学龄儿童,其承受精神损害的限度更是有别于他人。遂判决:被告酒店在辽宁教育电视台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当原告面将拍摄原告肖像的广告母带中有关原告肖像部分剪除;赔偿原告交通费、诉讼邮寄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4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本报记者 吴丹 通讯员 朱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