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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负全责”损害法律尊严
青岛新闻网  2004-09-22 04: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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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机动车负全责”问题,在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便争论雀起。北京市就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更使争论趋于白热化,21天时间,收到意见1758条,网上评论达5万多条。9月3日听证会举行,两军对垒,争论达到了高潮。

    最近传出四川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
传真,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存在三大漏洞:“有责不担势必放纵行人违法”;“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显失公平”;“有失侵权归责的法律原则”,并建议修改道路交通法,“该承担责任的就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不承担,有责任就赔,没责任就拒赔”,以执法者的身份,将争论推向了更高的一个层次。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确实很严峻,而且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长,还有日趋加重之势。2003年全国保有汽车2380多万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10.4万人,今年1至8月已达到67985人,大有上升之势。公安交通部门称,自2001年起,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高居10万人以上。与之相比,美国2000年保有汽车1.9亿辆,是我们的8倍,交通死亡人数却只有41821人。日本去年保有汽车7265万辆,是我们的3倍,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过8000多人,我们的车均死亡人数实在太惊人了。

    我们知道,造成交通事故以致死亡,90%以上都是违犯交通法的行为造成的,包括机动车违法和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如果不管机动车有无过错,即不管违犯交通法与否,一概要负全责,机动车驾驶者还会在乎违法不违法吗?再说,既然由机动车负全责,非机动车、行人岂不更有恃无恐,不把遵守交通法当一回事吗?闯红灯、走逆行,翻越防护栏,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交通法在人们心目中还有什么地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大家一齐藐视交通安全法,交通岂不一塌糊涂,交通事故能不大量上升?死亡人数能不大量增加吗?我想这种结果绝对有违立法者的初衷。所以“机动车负全责”的最大危害,就是使法律本身的尊严受到损害,进而会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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