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论并推出了一个名为《量刑指导规则》的文件。这个文件针对目前存在的“贪污多少判死刑”这个公众关心的问题做了相应的探讨和规定。《规则》一出,立即引起了争论。
江苏是否有权对“贪官贪污多少判死刑”作出硬性规定,在此不做探讨,但江苏的这个
规定从制度上能限制法官的自由发挥权限,对于打击腐败、保障司法公正而言有着积极的意义。
首先,“贪污多少才能判死刑”这是一个热点话题。对贪污数额巨大的贪官应该执行死刑,国家有关法律已经作了规定。但是贪官贪污多少才能得到一死,法律则没有具体说明。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此类案件有相关的说法:“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这个规定表明,对于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执行死刑。而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个规定与目前腐败分子受到的惩处有相当的距离。“安徽第一贪”尹西才贪污人民币57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7万余元,不明来源财产人民币1901万余元。在一审中仅仅被判了个死缓。这种现象的出现,必然要使社会各界对“贪污多少才能一死”产生疑问。
其次,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对于一些容易出现腐败的领域而言,绝对不能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法官自身的道德约束和个人素质上,法官也是人,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势必要把法官推到一个任意发挥的地步。江苏出台的《量刑指导规则》有规范法官依法判案的作用,缩小了法官自身的裁量空间,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对于反腐倡廉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法制不健全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已经成为客观现实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过多地相信法官个人的水平。基于此,国家有关方面应该尽快讨论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贪污腐败的量刑标准作一个大致的界定,即:在什么情况下、贪污多少应该受到什么处罚,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经济案件应该在什么样的原则下进行处理。这个问题解决了,法官自身的态度和判断对于案件究竟有多大影响力就可以一目了然了。冯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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