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谢德良通讯员郭京霞)出售商品房时,开发商没有向购房者说明所购房屋系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处开发商赔偿业主40万余元。
2000年9月,付女士和金建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的两套房屋,并交付了全部房款。在验收房屋
时,付女士发现其所购房屋竟然处在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房屋内多处分布有管道。经多次协商未果,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金建公司交付房屋,并为所购房屋安装吊顶或给付吊顶费用2万元;赔偿违约金14万余元;退还购房款25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金建公司给付付女士两套房屋钥匙,并支付吊顶费14000余元,退还购房款24万余元,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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