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税局首先提醒,月饼也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工资纳税
地税部门:单位发月饼征个人所得税不违背任何税法
规定
有关专家:月饼已从食品异化为礼品,征税避免造成新的税收漏洞
中秋节将至,不少单位要把月饼当做福利发给员工,而一则关于“单位发月饼也要纳个税”的争论也随着月饼销量的不断增加逐渐热起来。
争论缘于广州市地税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出的提醒。报道中说:“中秋前夕不少单位都向员工发放一定数量的月饼、礼券或是饼票,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按照税法规定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继广州地税之后,西安、重庆等地税部门纷纷表示“从法律上讲,单位给职工发月饼的确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问题,北京地税局也以相同口径作了答复。
■疑问一:是否擅自扩大税源?税务部门:此举没有任何违背税法的地方
中秋作为中国的传统节日,月饼是一年中难得享受一次的福利。这份福利该不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昨天,广州地税局一位工作人员再次强调,单位发月饼征个税没有任何违背税法规定的地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共10项所得中,第四项为“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因此,有相关媒体指出,单位给职工发月饼是很正常的集体福利,与个人所得税无关。
就此疑问,北京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8年出台的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三种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其中包括“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营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或补助”。显然发放月饼属于上述规定的范畴。
■疑问二:是否有悖立法精神?有关专家:杜绝衍生新的税收漏洞
几乎年年都在吃、年年都在发的月饼,今年突然被告知要“征税”,许多人表示了惊讶和不解。个中人士也认为,个税的立法宗旨更多地在于调节收入分配,调节贫富差距。对中秋月饼征税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
对此,广州地税工作人员表示,人们在心理上难以接受的,是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尽管不愿意中秋月饼被征个税,但法律终归是法律。再者,一些地方月饼价格虚高,原来作为“食品”的月饼越来越异化成为“礼品”,绝大多数单位发放的月饼价值可能是几十元、几百元,失去其作为“福利”的本意。地税部门强调对月饼征收个税,能够避免日后造成的税收漏洞。
■疑问三:为何今年提醒纳税?有关专家:与“阳光工资”不无关系
“发月饼纳个税”确是今年的新现象。除了越来越离谱的价格,也越来越偏离“食品”的本意。刘桓认为,对月饼征税与今年实行的“阳光工资”不无关系。
“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被认为是中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的特点,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补助、奖金、津贴,曾经存在于每个公务员的收入中。而正在进行的第四轮工资改革的前奏———“阳光工资”,主旨之一就是将全国各地、各机关单位包含各种称谓不同、数量不同“津补贴”的收入明确化、透明化。据悉,自2003年起,浙江嘉兴、广东佛山、广东省直机关、湖南省直机关等已经陆续开始改革。
今年7月份,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公务员收入的通知》,把公务员收入的行业差、地区差,收入的不透明,津贴、补贴、奖金等众多“隐性”收入,都显性化,然后“统发”。北京的方案特别明确规定不准再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奖金和代金券(卡)。刘桓认为,“阳光工资”的种种规定,从一方面促使税务部门提醒发放月饼的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
■疑问四:谁会为月饼纳个税?税筹人员:税额不高,月饼个税容易被规避
既然税法中有明文规定,有多少单位曾为职工的月饼缴纳了个税?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的判断是“几乎没有一家单位会这样做”。
实际上,将发放的月饼纳税,并非没有可操作性,按照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将发放给职工的月饼按照购入凭证上的金额,摊入每一个职工的工薪,然后计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税收筹划人员对记者说,单位发放的月饼,一般数额都不大,还可能每个职工发放的金额不一,纳入工薪计税手续繁琐。因此,多数企业购进的月饼,即便不能在福利费中列支,一般也会作为“礼品”等在经营费用中列支,因此很少将其计入个人所得税。
(齐雁冰 供图/Photocome)
特约编辑:舒薇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