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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高中生状告学校讨要高考权一审败诉
青岛新闻网  2004-09-16 20:04:48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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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西安9月16日电(尹超)陕西汽车制造总厂子弟二校(以下简称陕汽二中)一高三学生状告学校,要求恢复高考资格,并索赔精神损失2万元一案,15日下午在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其律师表示将上诉。

  

  去年12月13日,在陕汽二中读高三的原告小颖(化名)因
与同班同学发生口角,放学后就叫来外校同学出面交涉,随后双方打了起来。之后小颖照常上学。随后,派出所到学校调查此事,接着她就被学校拒之门外。今年开学,家人陪同她去学校,校方仍然不予理睬。接近高考报名最后期限时,校方领导依然对其置之不理。最终,她失去了高考资格。今年3月中旬,她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学校恢复其高考资格,并索赔精神损失2万元。

  

  在庭审中,陕汽二中认为,事情发生后,原告还到校参加了毕业会考,但随后无故不到校,累计旷课达21天,已经违反了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经研究决定给原告按自动退学处理,予以除名。学校无义务为原告处理高考报名手续,因此不存在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违反校纪校规被按自动退学予以除名,这是学校行使正当管理职权的行为,而这种管理权利是在受教育者入校时就默许认可的。原告在得知自己被除名后未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且在第二学期开学时未注册报到,说明原告对除名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其放任态度产生的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高考权作为受教育权的具体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被告不负有为原告进行高考报名的义务。原告所称的被学校拒绝入校一说,法院不予采信。

  

  15日下午3时,新城区法院就此案进行宣判,原告小颖本人未出庭,其两名代理律师在场。在审判长宣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原告律师表示不服,他们要上诉。(完)

  特约编辑 徐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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