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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皮包公司想钻法律空子 公然聘请“法人代表”
青岛新闻网  2004-09-16 10:03:08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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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稀里糊涂成了“法人代表”

  “我是去南京丹维装饰实业公司应聘仓库管理员职位的”,一脸无辜的方超昨天告诉记者,“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该公司会计陈某)随后就让我在文件的法人代表一栏签字,我为了能找到工作就签了”。   

  据方超介绍,今年8月下旬,他看到该公司在报纸上的
招聘广告后去应聘,该公司会计陈某详细问了他的情况后,就让他把身份证、照片、南京浦口亲戚的户口簿一并带过来。更令他没有想到的是,陈某随后居然让他在“申请工商登记注册”等文件的法人代表一栏签字。“还签了20多张空白的,上面有授权人签字、证明人、法人签字等字样,当时陈某一个劲地说‘没什么事,就让你帮个忙’”。

  今年9月1日,方超兴冲冲地去该公司上班。可上班一周,方超除了学习员工守则等文件,基本上就是打扫卫生。过了一星期之后,会计陈某就告诉他“公司暂时没有活干,你先回去休息吧”。就这样,才找到的工作就丢了。读过高中的方超事后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万一我在文件上法人代表一栏签字的那家公司做生意亏了,那账不是赖到我头上了吗?”

  公司会计“毁灭”签名文件

  按照方超提供的号码,记者随后联系上了南京丹维装饰实业公司的陈某。尽管方超一再表示在该公司“上班”时,每天都能遇到陈某。但陈某却表示“从未听说过方超这个名字,也不认识这个人”。对于方超在“申请工商登记注册”等文件上签字一事,陈某更是表示“怎么可能会有这样的事呢”。

  下午二时许,记者和方超一起来到位于滨江广场三幢的南京丹维装饰实业公司。在方超的一再要求下,陈某才极不情愿地拿出当时有着方超签字的文件。记者看到,其中“申请工商登记注册”等文件上法人代表一栏均是方超,照片一栏贴的也是方超的照片,而公司名称为“南京丹维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还有26张分别写着授权人签字、证明人、法人签字等字样的空白纸张。就在此时,陈某突然从记者手中一把将文件抢过去,随后将其全部撕碎。这时陈某以没空接受采访为由,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并“请”记者离开公司。

  “丹维实业”会计承认错误

  就在双方僵持时,该公司一位自称是张经理的人士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然而令人惊奇的是,这位张经理对于此事竟也是毫不知情。张经理告诉记者,“他(方超)是个成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又没有人拿刀逼着他签字”。随后张经理对着方超说,“没有人赶你走啊,我还以为今天你来领工资的呢”。记者在挂在墙上的“工商登记注册”上看到,南京丹维装饰实业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张某某。

  随后记者向江东门派出所报警,两名民警随后赶到现场。经过调查,陈某方才承认这件事是他一手操作的,并称“只是想以他的名义注册新公司”。但自始至终,对于冒用方超名义注册公司的目的,陈某并没有透露。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民警随后对陈某进行批评教育。随后民警提醒方超,切莫因为求职心切而被人利用,等到造成严重后果时后悔莫及。

  “问题公司”没能成功注册

  浦口工商分局咨询服务大厅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早在两三个星期前,曾经有人提出申请注册“南京丹维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但由于这一申请与相关法律相冲突,所以当时申请并没有过关。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申请注册南京丹维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的那个人还没有来再次申请”。一脸焦急的方超获悉这些情况后,压在心上的石头方才落地。“这下太好了,要是我是法人代表,万一我的名字被盗用注册了皮包公司,我还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偷天换日”想钻法律空子

  尽管陈某并没有透露以方超为法人代表注册公司的真实目的。但据专业人士分析,目前社会上部分自然人将自己的资产分离,成立多个“一人公司”,从而以小量资本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滥用“一人公司”的优势。

  此外现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实质上是“一人公司”的公司,而它们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混乱,再加上许多企业的信用度不太高,很容易变成“皮包公司”。由于新近修改的《公司法》草案中规定,一个自然人可投资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同时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这位专业人士分析说,“这种‘一人公司’受到限制,必然会有某些人另外想办法钻法律的空子”。

  不能“批评教育”了事

  借别人的名字来注册公司,意欲何为?已经承认错误的陈某始终不愿透露,但相信其“司马昭之心”已经路人皆知———就是钻法律的空子,规避经营风险。有着这样的背景,这件事显然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闹剧,也不是警方对涉嫌造假的当事人批评教育一番就能了事的。

  诚信缺失已经成了社会上一种通病,各种假货层出不穷、造假者“前赴后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造假行为的处罚过轻,让不法分子看到了违法成本和收益之间巨大的不对称,从而刺激他们铤而走险。从结果上来看,陈某一手导演的这场戏由于工商部门的把关而最终流产,但从过程来看,其涉嫌造假的事实已经比较清楚,如何处理,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定性,岂能是简单地批评教育一番就能过关的?

  如果事情果真如此轻易了结,那涉嫌造假者的违法成本仅仅就只是“撕碎文件,接受批评教育”,而其一旦注册成功,所获得的却可能是巨额的暴利。风险如此之小,预期的收益却如此之大,难怪有那么多人费尽心机要钻空子了。如此不伤皮肉的处理,又将会给同样有造假之心的人以什么样的暗示?(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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