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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比赛小学生相撞受伤 判 三方分担损失
青岛新闻网  2004-09-15 20:44:58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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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生王某在学校的篮球比赛中被同学撞伤,向法院起诉撞伤他的同学、同学家长及所在学校,日前市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有关各方分担损失。

  比赛中小学生相撞

  2003年5月16日下午,某小学举办“校长杯”篮球比赛,参赛两队分别是该校六年级1班和六年级2班学生。比赛过程中,王某带球
上篮时,被跳起拦球的温某撞倒,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近端骨骺损伤,住院18天。经鉴定,王某的损伤属于九级伤残。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4970.37元。王某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60600元。被告方不愿赔偿某小学在法庭上辩称,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的条款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只有在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换而言之,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校提供了符合安全标准的篮球比赛场地,在比赛前已经将比赛规则、安全注意事项等向参加比赛的学生传授,并且参加比赛的学生均具有一定的篮球基础。在王某受伤后,立即送到医院,学校已经依法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情形。王某受伤与学校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温某及其家长则答辩说,篮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比赛,球员之间发生身体接触,发生碰撞是正常的事情,即使温某与王某有身体接触也不是故意进行的,因此温某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按“公平原则”判决

  法院认为,青岛某小学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组织学生进行篮球比赛,是增强学生体质的措施之一,并无过错,且篮球比赛本身是一项对抗性较强的运动,在比赛中发生合理冲撞,客观上存在着运动员撞伤他人或被他人撞伤的可能性。温某与王某在争抢球时,使王某受伤,属合理冲撞行为所致,王某与温某及某小学都没有过错。王某在比赛中受伤,不但给其带来痛苦,也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对王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其经济损失由原、被告三方分担。青岛某小学分担王某经济补偿数额的60%,王某及温某各承担20%。

  法院一审判决:某小学支付王某14982.23元。温某以其自有财产补偿王某4994.07元,如温某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由其父亲予以补偿。王某自行承担4994.07元。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特约编辑 徐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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