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中心表示鉴定是参照“轻微伤标准”而非“轻伤标准”,已向当事人更正
●有关专家称此鉴定报告存在失误,但事隔五年,解决起来有一定难度
本报讯(记者宋蕾)
“我一个大老爷们,做一个胳膊伤残的法医鉴定,法医鉴定中心竟将我由
男变女,硬要我的胳膊生出个女性乳房来!”崇文区永外大街沙子口路西经营杂铺的王学鑫,因5年前的一份法医鉴定报告而困惑多年。
男子验伤报告依据女性标准
5年前的一次抢劫中,王学鑫被歹徒的车拖曳达300米,造成右臂神经坏死致残。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的鉴定报告判定王为轻微伤,依据的条文是“女性乳房损伤”的鉴定标准。
王学鑫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公刑技(法)鉴字(1999)2475号“鉴定书的复印件,上面的结论为:王学鑫右前臂及关节损伤,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轻微伤(上限)。
记者查阅了自1990年颁布实施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这样规定: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损;一侧乳房腺导管损伤。
王学鑫说:“当我查到这条规定时,不禁目瞪口呆。”
伤者认为鉴定报告影响赔偿
法医鉴定报告出来后,王学鑫得到了8000多元的赔偿。“绝对是轻判!我明明是残疾。”
王学鑫说,5年前他是一个体魄健壮的个体经营者,现在的他右臂没有知觉,爱人为照顾他无法外出找工作,“我现在每天都要老婆陪着,连系裤子都离不开她帮忙。”
鉴定中心答复鉴定书漏了个字
2003年,法医鉴定中心曾给王学鑫一纸更正,称原来的鉴定书上漏掉了一个“微”字,依据的是《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而不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这样严肃的鉴定怎么说错就错?”王学鑫说。
记者查看时发现,《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是以阿拉伯数字为序号,不以汉字章、条分类,该标准里面根本没有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王学鑫的鉴定书即便是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也找不到所谓的依据条款。
带着此疑问,记者对法医鉴定中心就此事进行采访,但未能如愿。
专家称鉴定报告确实有问题
9月13日下午,北京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一位专家在电话采访中称这次鉴定是一个失误,“很有可能是与其他的鉴定报告混淆了。”
该专家解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章三十四条确实是针对女性伤的评定,是对女性乳房受损后影响哺乳的鉴定,和男性没有关系,所以依据这条鉴定确实存在问题。”
至于鉴定中心称标准搞错了,该专家表示如果是根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那么一般不会写明第几款和第几条。“这个错误不是漏字那么简单,可能是其他的失误。”
该专家称现在只有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即使起诉法医鉴定中心的错误,也只能是退回鉴定费。而且事情已经过去5年,案子早已判定,再出来讨说法已经有相当难度,因为肇事罪犯已经在监狱里关了很多年,很难落实这笔伤残的赔偿费用。该专家说“我个人认为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