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上午召开的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和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这是我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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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在今年4月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结束后,又集中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这次清理的范围重点是2002年年底以前发布的380余件政府规章。对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或废止意见;对已经不适应改革、发展实际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抵触的,也一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修改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废止114件政府规章目录(征求意见稿)。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两个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形成两个决定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这次修改的37件政府规章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主体、条件、程度、期限、费用的规定;其他相关联条款如法律责任等的相应修改;其他无上位法依据或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条款。这次废止的114件政府规章,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实施的,这些规章在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中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特别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和修改,有的规章与行政许可法或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有的规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因此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适应改革、发展实际,维护法制统一,应当废止这些规章。(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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