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崂山工商分局查处了两起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都意识不到自己已经违法,反复强调自己不知道销售的商品假冒了他人的牌子,并称即使是假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那也是生产者的事,与自己无关,不应接受处罚。这完全是对新《商标法》的误解。 &
nbsp; 据工商人员介绍,在重新修订的《商标法》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管是否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只要客观上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即构成商标侵权。这与修订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才构成商标侵权有本质区别。而现在,当事人的“不知道”并不能免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商标法》明确了商品经销者的责任,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家在进货时,不但要把好质量关,也要把好商标关,凡是标注着注册商标的商品,要仔细查看货主是否对该注册商标具有使用权,是否拥有商标注册证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提供不出任何证据,又标注着注册商标的商品,最好拒绝进货,否则,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冯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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