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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标能否“担任”法官 淄博法院电脑量刑在争议中前行
青岛新闻网  2004-09-13 10:14:22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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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开发了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系统,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只需短短几秒钟就会“算”出被告人该判何刑。人们称之为“电脑量刑”。

  此举一经推出,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争论。设计者认为,“电脑量刑”既能提高法官断案的效率,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
同案不同判”,保证司法公正。而反对者则认为,每个案件都是千差万别的,法官要对具体案件有针对性地量刑,“电脑量刑”忽视了案件之间的个别化标准,有失公允。

  近日,记者赴淄川区法院采访后发现,在量刑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电脑量刑”幕后的一份文件,电脑只是在前台扮演了类似计算器性质的辅助角色,它的正式名称是“量刑规范化软件系统”。

  8月16日,记者获悉,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山东省高院正在就二十个左右常见罪名规范化量刑的可行性要求全省各市中院进行调研,并准备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一个规范化量刑的指导意见。“我们并不是采用淄川区的做法(量刑标准),而是出台一个原则性意见,具体办法由各市中院来操作。”

  现场目击“电脑量刑”

  8月12日,记者在淄川区法院采访时,该院“量刑规范化软件系统”的主要构建者之一、刑事审判庭法官袁涛以一起判决不久的故意伤害案为例演示了通过软件系统计算刑期的整个过程。

  去年11月26日,淄川区李丙杰因琐事与李桂红发生争执并厮打,李丙杰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将李桂红的面部、左手臂划伤。经法医鉴定,李桂红的伤情构成轻伤,伤残程度十级。案发后,李丙杰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赔偿李桂红经济损失1.78万元。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情,判定被告人李丙杰犯有故意伤害罪。

  进入量刑阶段后,袁涛打开量刑规范化软件系统的界面,利用电脑对被告人量刑。袁涛首先在“罪名”栏选择了“故意伤害罪”,在“基准刑情节”栏输入“致一人轻伤”,电脑显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再输入“十级伤残”,电脑显示为“增加刑期3个月”。据此,可确定李丙杰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9个月。

  袁涛又在“浮动刑情节”栏输入“在传讯前自首”和“主动全部赔偿”,电脑显示各“减基准刑20%”。因此,本案的浮动刑为“9×40%=3.6(月)”。综合起来,量化刑为“9—3.6=5.4(月)”,根据该院规定量化刑采取四舍五入制,点击“计算刑期”后,电脑最后显示量化刑为“5个月拘役”。整套操作不到3分钟,“量刑”完毕。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系用刀伤人,比一般的伤害相对要重,法官最终裁判宣告刑为6个月拘役。

  为了验证“电脑量刑”是否真的能够做到“同案同判”,记者当场提出请另外一名法官在隐藏判决结果的前提下,对本案进行“电脑量刑”。正在办公室工作的孙启福法官应记者之邀参与“同案同判”实验。

  在了解了犯罪事实、情节及罪名之后,孙启福像袁涛一样按照程序操作电脑进行量刑,结果计算出的量化刑与原判的量化刑别无二致。孙启福说,目前自己操作这套软件系统还不太熟练,而经常需要用笔来计算,“只要按照细则量刑,用笔计算和用电脑计算,最后得出的结果没什么两样。”不过,越是复杂的案件,用电脑量刑越能显示其便捷的优越性。

  “鼠标不可能代替法官”

  孙启福提到的细则,就是在量刑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记者就这一文件及“电脑量刑”产生的来龙去脉采访了淄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红梅及法官袁涛。

  记者:制定这个文件和软件的初衷是什么?

  王红梅:主要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尽量避免因个人因素造成的量刑失衡问题。有这样一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在监狱中,同样情节的盗窃犯罪,因为由不同的法官量刑,对两个罪犯的判刑可能会相差一年之多,判刑重的肯定会怀疑司法的公正性。这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造成的量刑失衡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

  记者:法院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这项工作的?

  袁涛:自2003年下半年,法院就成立了调研组,开展专题调研,刑庭9名法官全部参加。调研组调出了前三年审结的一千三百余起刑事案件,对每起案件的量刑情节、定性及刑期进行了调查,将个案所涉及到的犯罪情节、量刑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去年年底,开始着手制定《淄川区法院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今年1月完成讨论稿第一稿,确定了一个共有74条、涵盖11种常见罪名的量刑规则。在技术专家的协助下,3月份开发出来并启用规范量刑软件系统,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电脑量刑”。经实践和论证,7月份完成第二稿。两稿前后修改四十余次。

  记者:袁涛法官在向我演示时,提到了“基准刑”、“浮动刑”等几个概念,这几个名词我还是第一次听说。

  袁涛:这是我们的独创。在制定《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的过程中,我们根据量刑的操作程序创造了“基准刑”、“浮动刑”和“量化刑”三个概念。“基准刑”是指以社会危害性情节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刑期;以人身危害性情节为调节计算出来的刑期称为“浮动刑”;综合“基准刑”和“浮动刑”,得到“量化刑”;法官再根据未尽的情节确定最后的宣告刑。

  记者:你们是否注意到,推出“电脑量刑”后,招来很多争议?

  袁涛:有争论是好事,说明大家关心这件事情。

  王红梅:其实,“电脑量刑”这个名称通俗易懂,但并不科学严谨,容易使人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实际上,在量刑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背后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量刑软件是以细则为蓝本的,电脑只是辅助工具,鼠标代替法官的说法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记者:你们为什么不向社会公开细则,消除这种误解?是不是考虑到作为一种研究成果,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袁涛:有保护成果这方面的考虑,主要是我们认为细则只能规范我们自己,不能约束别人。再者,我们的细则仍在完善,不宜公开。

  记者:可以不可以这样理解,细则的条文都输入了软件,“电脑量刑”实质上是“细则量刑”?

  袁涛:是的。细则主要保证公正,软件主要保证效率。当然,因为软件只是细则的替身,“电脑量刑”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又能保证公正。

  记者:为什么细则只确定了11种罪名,没有确定的罪名怎么办?

  袁涛:刑法规定的罪名多达四百多种,但常见的只有三十多种。而在我们这里,作为一个基层法院,最常见的只有11种,如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等。这些案件占我们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80%至90%。像刑法一样,我们的细则也制定了“总则”,那些细则中没有确定的罪名,可以适用“总则”。

  记者: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案件之间千差万别,电脑如何量刑才能罪罚相当?

  袁涛:细则涵盖的这11种罪名,细则就是由这些案件中的规律性东西抽象出来总结的。如果某件案子有6个情节,而细则只包含5个情节,那么,在量化刑确立后,细则还赋予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根据个案的不同上下浮动6个月的权力,以确定最后的宣告刑。如果这样做仍不能体现个案的特殊性,还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记者:也就是说,不管什么样的案子,法官或合议庭量刑时只有6个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袁涛:对。

  记者: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电脑量刑”的局限性是什么?

  袁涛:目前,我们还没有穷尽所有的罪名和犯罪情节,需要进一步充实。比如,对于两起类似的盗窃案来讲,其他情节都一样,但一案的被告人作案的目的是为了吃饭或上学,而另一案的被告人则是为了挥霍,在量刑时就应该有所区别。但是,目前我们还没能将这一情节纳入软件系统,只能考虑“根据个案的不同上下浮动6个月的权力”。

  王红梅:在理论上,我们还有待成熟。前几天,我们到武汉大学向多年研究这个问题的赵廷光教授请教,收获不小。

  记者:下一步打算怎么做?

  王红梅:在理论上进一步论证和完善,适时对软件进行升级。

  袁涛:把尽量多的罪名和犯罪情节纳入到细则和软件中来,并且把卷帙浩繁的法律法规输入到软件中,供法官查阅。

  记者:那么说,除了计算刑期外,电脑软件还相当于一个电子资料库?

  袁涛:可以这么认为。

  细化刑期体现公正

  “司法公正不公正,对一般老百姓来讲,最直观的就是判决结果,也就是要看判多长时间。”袁涛说,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在查明事实和确定罪名阶段,该院仍然沿用传统做法,“这是量刑的基础。”和以往不同的是,进入量刑阶段,“电脑量刑”将刑期细化了,“这样一来,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

  “这也正是除了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同案不同判’外,规范化量刑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所在。”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主诉检察官许胜对这个问题感受颇深。

  许胜说,像最常见的轻伤害案件,以前判刑往往以“年”为刑期计量单位,而法院实行规范化量刑后根据各种不同的情节,细化到以“月”为刑期计量单位。“不要小瞧这1个月或2个月,这对我们自由人来讲可能没什么,但对被告人很重要。”

  “细化刑期,看起来很繁琐,但能体现司法公正,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许胜说。据了解,自“电脑量刑”实施以来,淄川法院刑庭审判的一百余起案件无一出现上诉和抗诉。而在以前,每年四百多起案件会有二十起以上受到质疑。

  “电脑量刑”能走多远

  淄川法院的尝试受到了上级法院的关注。5月1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推介会,对规范化量刑系统进行推广。

  济南市某区法院一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认为“硬推行,恐怕效果不会好”,理由的焦点仍然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法律之所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因为形形色色的案件即使事实相同,量刑时在酌定情节方面也有很大差别。比如说一起重伤害案,量刑时法官要考虑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朋友关系、邻里关系、仇人关系,还是根本就不相识,同时还要考虑被告人是否赔偿被害人,赔偿数额是多少,是主动赔偿,还是被动赔偿。而电脑太死板了,不会考虑这些问题。”

  据这位法官介绍,前几年,济南市法院系统曾对规范化量刑进行探索,结果发现“用公式套出来的结果与实际判决的结果,差别太大,有的甚至相差一半。”最后只好放弃。

  不过,对淄川区法院细则中“浮动刑”是以“基准刑”的百分比体现,这位法官表示“这样比以前要科学。”

  赵廷光教授被称为我国最早进行规范化量刑研究的理论界专家,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他就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但是,据了解,赵廷光教授的研究目前仍局限于理论层面,而未进入实践领域,“量刑规范化在某种程度限制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随心所欲’的权力,所以难以得到有力的支持。”赵廷光教授说。

  “量刑的不公正和不均衡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他用了15年时间研制出了一套“涵盖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刑事犯罪类型”的《辅助量刑系统》,其目的就是要“使特定案件的宣告刑具有可预测性和重复验证性”。

  我国如何制定量刑指南呢?美国的量刑委员会在制定量刑指南时,针对每个罪名搜集约五万份案例资料,经过长时间的总结和比较,确定量刑标准,而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有423个,如果这样来做,要搜集两千余万份案例,显然是不可取的。“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法条的法理解释,也就不应该从案例入手制定量刑指南。”赵廷光说。

  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翟玉博认为,淄川区法院的“电脑量刑”智能化实验实际就是间接引用判例,虽然他们没有搜索大量的案例,但其效果是相同的。而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辉则担心,如果法院推广规范化量刑,可能有些法官会懒于或怠于判案,认为“反正有电脑量刑”,量刑时过分依赖电脑,而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

  推介会召开近3个月后,记者在淄博市了解到,“目前,市中院正在酝酿具体方案,我们还没有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淄博市张店区法院一位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淄川法院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要由实践来证明。不过,无论如何,他们这种开拓进取、积极创新的精神是令人佩服的。”(刘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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