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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警方“不予立案”为哪般?
青岛新闻网  2004-09-13 08:56:47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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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月北京发生的“男子约会遭打溺亡”事件终于有了新的进展,遭人追打落水致死的郑金寿家属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下发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受害人家属不服此通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见9月7日《北京晨报》)。

  警方不予立案——这个结果实在出人意料,因为从前一段时间媒体报道来看,死者遭到追打的事实
非常清楚,警方接到报案后也将现场的一名嫌疑人带走,并表示要进行审理,同时,现场的多位目击者也向公众描述了死者生前遭到追打的情节。这个案件是比较清楚的,即便不是一起故意杀人案,至少也是一起刑事死亡案件,但是,警方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实在令人费解。

  不久前也同样有两起类似的案件,接到了警方不予立案的通知。

  警方不予立案就意味着这几起死亡事件都不是刑事案件,就不需要进入刑事侦察,也就没有什么凶手可以追究。对此,不仅死者家属不会满意,就是社会公众也不能答应,但是,这又能怎样呢?京华时报日前报道说,有家属曾就不予立案的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得到的结果仍是维持原来的决定。照此看来,郑金寿家属希望复议讨回公道的可能性也很渺茫。

  按照我国的法律,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而群众又不服的,可以提请当地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但是如果检察机关也认为不能立案,往往只能就此作罢。这就是说,上述几位死者的家属如果花费很大的代价争取到检察机关的监督,但仍然认定不予立案的话,即便有冤、即便是疑点重重,他们也没有办法了。

  中国有句俗语叫“人不能白死”,这话的意思就是说:死要死的明明白白,不能死的不清不楚。现在,有责任把死因说明白的警方又不予立案,明显有违社会的公正。笔者还注意到一个问题,类似的警方不予立案事件在近期比较集中、频繁的出现,这其中的奥妙又是什么呢?

  记得今年初,公安部推出了全国公安机关侦破命案专项行动。当时的舆论对此有两种评价,一是认为这个专项行动好,对于刑侦工作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还有一种认为命案必破根本不可能,在世界刑侦史上一起案件几十年破不了的多的是,这在刑侦学上被称为“犯罪黑数”。对公安机关侦破命案提出高标准是好的,但是,如果脱离刑侦工作的实际在一段时期内提出过高的要求,无疑就会助长两种风气:要么对已立案的案件采取超常规的突击手段,比如采取刑讯逼供,希望屈打成招;要么对新发生的死亡案件尽可能的回避,规避命案难破的风险,既然没有立案则无所谓是否必破了。上述所提到的几起被拒绝立案的事件很可能就是碰到了这个灰色的现实,成了警方逃避责任的牺牲品。

  原本愿望良好的侦破命案专项行动,结果却出了“不予立案”这样一个副产品,令人遗憾。这再次提醒人们,当提出“命案必破”这样的高标准的时候,首先就应该有一个“命案必立”的前提条件,缺少应有的前提,任何高标准都是空中楼阁,会遗祸无穷。

  确立“命案必立”的原则,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必须要有对死亡事件的问责追惩制度。决定不立案,并造成凶手多年逍遥法外的,必须追究责任。同时,也有必要引入公开的听证制度,把证据和办案情况都向社会公开,全面接受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判,防止部分公安机关恶意逃避责任。(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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