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主体:据《北京晨报》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胡晓义透露,社会老龄化进程使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考虑延长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
延长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其目的是让企业参保人员多缴纳几年养老保险费,晚几年领取养老金。对于社保基金本身来说,这
可谓开源节流的妙法,但笔者对此心存忧虑。
对于所在企业效益较好、工作收入高于退休收入的那部分职工来说,他们将因延缓退休而进一步获取利益;而对于一些所在企业效益不佳、工作收入尚不及养老保险金的职工来说,这无疑意味着社会福利的缩水。因此笔者认为,延长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这种“抑弱扶强”的做法,有违背社会保障宗旨之嫌。何况,当前在有的小城镇,还有一些人员虽然人在单位“挂”着,实际却无班可上,单位往往只付给他们少量的生活费,这些人员还要自己筹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资金。他们寄希望于在退休时领取稍高一些的养老金,让生活稍加改善。延长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对这部分人来说等于雪上加霜。
笔者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能只打社保基金运转的算盘,而不计算整体的社会效益。如果那样的话,社保基金也许可以良性运行了,但社会的整体效益势必受到冲击———这一政策有可能引发诸多不良反应。比如,让企业职工晚退休,实质上会增加企业的保险费支出,并降低企业的劳动效率。另外,有些企业能不能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基金甚至也已经是个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延长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就是一种冒险。而且,在当前就业岗位不足的情况下,延长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势必会影响到适龄青年的就业。
打个比方,如果一个50岁的女工不退休,她到了就业年龄的孩子可能就会少一个工作机会。但是,就此二人而言,到底谁去工作更合适呢?从社会稳定、生产效率等意义上看,当然应该是后者。
当然,客观地看,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定得确实有些低。但是,这种局面的形成有其客观原因,也有一定的存在理由。即便需要调整,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也并不适宜。
(郭之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