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一个身患绝症且一审被判死刑的罪犯,救还是不救?”
我不知道这怎么会成为一个问题,也不知道有多少人会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然而在一张报纸上,这个问题还是被堂而皇之地提了出来。自然,答案也已经给出,“房县检察院和公安局几乎同时作出了同样决定——挤出经费救治死刑犯”。
就这样,
救还是不救的问题及其解答,构成了一个“新闻表扬”的主题。
且容我将事情稍作转述:2002年11月27日,湖北房县姚坪乡对峙河村人王治平因琐事将本村一村民杀死后潜逃,2003年6月17日被捉拿归案。此时的王治平已是奄奄一息,问题于是出现。据报道称,“有人说,他迟早会被判死刑,救还不如不救。”何况他早已离婚,女儿又外出打工联系不上。情况反映到了县公安局和检察院,两家机关决定共同从办公经费里挤出资金施救。经救治,被医生宣布最多能活半年的王治平至今已日渐好转。2004年4月13日,王治平被一审判处死刑,“这名重刑犯竟笑了:如果我还在潜逃,肯定早死了。”现在王治平正在上诉,但他表示无论最终怎样,他都感谢司法机关的照顾和关心。房县人大常委会还因为这一事情提出了解决在押人犯医疗问题的议案。
尽管这篇“新闻表扬稿”显示了一个“多赢”的结局,我仍然认为,如果应不应当给王治平医治的问题真的曾经出现过,就不能不说是司法机关的一个耻辱。如果这样的问题事实上不曾出现,而只是为了报道精彩而故设疑云,那就是报道过程中的耻辱。且不说王治平只是被逮捕归案,并未判决,就是已经被终审判决死刑的罪犯,只要枪决之期没有到来,有病治病,也是不需要商量的事情。
那么囚犯的病应该由谁来治呢?新闻中讲到王治平已经离婚,而他女儿又联系不上,似乎这成了公安局和检察院出钱救治的客观原因。这又是一个没有来由的问题,囚犯在押,他的人身便已经被国家所控制,此间的医疗只能够由相应的国家司法机关负责。国家司法机关可以因为杀人犯总要判死刑,所以对“救不救”感到为难,难道他的家属不也可以因为同样的理由而对“救不救”难于取舍吗?当然,这件事的戏剧性因素还在于国家司法机关经费困难,被押人犯的医疗问题未得到财政支持。但这个戏剧性因素只能说明财政拨款计划发生了明显疏忽,而不能成为使救不救成为问题的因素。
“救还是不救”,如果国家机关都为此犹疑,我们又怎么能够设想社会能在生命问题上有一个合乎文明标准的判断?假如“反正迟早要死”可以使救不救成为问题,那么每一个被医生宣判了死刑的病人,都可以因为同样的理由被放弃治疗,进入“等死状态”。罪犯与别的人,面临同样的生命与死亡问题,犯人的生命权与他人并没有区别,哪怕死刑犯人,在法律剥夺其生命之前,仍然拥有完全的生命权。一个“吃牢饭”的人,生命权以及治疗权应由国家机关来完全保障。
“身患绝症的杀人犯,救还是不救”,这也许是一个中国特色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并不是在所有的国度里都会被提出来的。虽然“死刑犯人患重病以后救不救”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答案,但问题的出现本身表明了生命意识上的犹疑。表面上,重病、杀人犯、无经费等极端场景似乎可以为犹疑的产生赋予某种合理性,但“不救”被作为一种可能的结果提出来以供选择时,实际上已经显露了某种潜存的残忍。(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