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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无照经营房东也受牵连 工商开出首张罚单
青岛新闻网  2004-09-13 03: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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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日前,市北工商分局对青岛某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无照经营者使用的行为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这是自国务院去年3月1日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来,我市对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市北工商分局在对辖区经营业户进行的日常巡查中曾发现,居民姜某租赁青岛某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在延安路的房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便擅自从事“足浴”业务经营,工商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同时向出租房屋的物业公司提出了警告。但工商人员在不久前的市场巡查中发现,姜某仍在此无照经营,遂依法对物业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原来,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市北工商分局在依法对无照经营“足浴”业务的个体户姜某处以罚款的同时,也对为姜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的物业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

    据工商有关人员介绍,由于历史、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对一些行业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一直是个比较棘手的难题,不仅在我市是这样,其他一些城市也普遍存在着这样的难题。许多无照经营者不仅存在偷漏税费等问题,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有的无照经营者在甲地被取缔后,又很快在乙地觅得场所继续经营。工商人员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有房屋出租条件的房东,利用目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无视国家法规,不惜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方便条件,这是造成一些地方无照经营行为在被取缔之后常常又“春风吹又生”的重要原因。国务院颁布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并追加房东的责任,也是基于这一原因。

    工商人员提醒房东,在出租房屋时,不能只管收取房租,还要注意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询问并核实房客有无营业执照,是否合法经营。(刘锟锋相统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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