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9月12日专电(记者 代群)由于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安徽合肥“高考奇案”考生刘勇,日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6月7日上午,在高考开考前45分钟左右,被告肥西县二中教师家属方家琴为讨要考生刘勇所欠89.5元商品款,将原告刘勇装有准考证
、身份证等考试用品的袋子抢走,致使刘勇无法参加考试,从而失去了参加高考、接受更高教育的机会。
8月10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方家琴承担主要责任,而考生刘勇在准考证和身份证被抢后有足够时间采取补救措施参加高考,但原告却放弃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家琴赔偿原告刘勇复读学费3200元,对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9000元等其他诉请,不予支持。原告刘勇当庭表示不能接受,准备上诉。
在上诉状中,上诉人刘勇认为,一审判定主次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被告人方家琴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刘勇认为,作为一个学生,在两证被抢后,已是六神无主,而被上诉人法庭上举出的准考证遗失应急方案,根本不能适用本案。对于一审法院驳回“精神损失”赔偿,他认为,在高考准考证被抢后,经医院诊断为“心因性抑郁”和“重度抑郁”,依据《教育法》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上诉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其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被排除。原告对复读费的赔偿也提出了异议。刘勇认为,上诉人为复读已实际交纳了6500元的费用,而选择到合肥复读只是上诉人想离开肥西这个“伤心地”,并不是为了扩大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复读费3805元,没有合理标准。(完)
特约编辑 徐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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