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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改交规草案 机动车撞人不再负全责
青岛新闻网  2004-09-11 17:41:18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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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南京9月11日专电(赵诚)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稿近日首次公开亮相,这份由江苏省公安厅起草,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草案稿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被大动手术。

  随后,省立法机关在南京、泰州、南通等地召开有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征集意见,并将草案稿挂在人大网
上,请广大公民提金点子。在此基础上,经过人大法工委两天半的紧张工作,才于9月10日上午形成草案修改稿。

  10日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征集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与初稿相比,修改稿已大做加减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规定机动车一方可不必负全责的内容,不仅仅考虑到以人为本,还体现了建设法制社会的立法观念。这部已数易其稿的"升级版"条例草案至少有4大看点。

  看点一:撞了违章行人,机动车只负有限责任

  问题:实施才数月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此规定虽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同时也产生新的不公平,让机动车驾驶员甚感委屈。前段时间北京有关地方立法就引起广泛争议。

  观念碰撞:争议焦点是不再单方面强调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是行人违章被撞,已采取紧急避险的驾车人究竟该减轻多少责任。《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对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的认定是空白,根本没有提及。修改稿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事故后,如行人、非机动车违章,而机动车一方已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双方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点评:老外来南京普遍印象是行人胆忒大,特别是一些地方行人不懂交规,横冲直撞,遇到这类人,开车人虽谨慎又小心还是出事了,你能全怪开车的?在目前路人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前提下,修改稿增加的内容维护了机动车驾驶员权益,撞了人可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也"逼使"行人、骑车人增强守法意识。

  看点二:机关停车场不能对私家车说"不"

  问题:眼下私家车越来越多,可停车难也越来越成为社会问题。逛街也好,出门办事也罢,找不到泊车位是一大难题;其次是停车费问题,各地差别甚大,一个城市也有多种收费标准。

  观点碰撞:首先还是私车歧视问题。条例草案稿原文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有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道路停放车辆。"修改稿增加为"供本单位车辆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的车辆停放",这样一改,让许多挂私牌的车辆也可进入机关大院了。

  草案修改稿对马路停车场规定为,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座谈时,江苏省建设厅人士指出,施划停车泊位的依据不能仅仅是"根据交通状况",还应增加"考虑整个道路内停车场的规划、对道路的维护、事先提出施划方案"等内容。

  点评:马路设置停车泊位是对专用停车场的补充,虽方便了开车者,但影响了通行,违背道路基本的性质。根据国外成功经验,马路停车场应全市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只对有经济承受能力者提供方便,即收费高于一般停车场,以此为经济杠杆,调整马路边泊车量。在这方面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十分及时和必要。

  看点三:收取媒体曝光费视为违法

  问题:南京市设置电子警察已多年,让警察省去了站马路,很是方便。但为了让违章者知道自己被曝光了,交管部门在当地一家报纸上设置交通曝光台,每周刊登一次,并收取违章者曝光费。此做法引起各方义愤,在多方呼吁下,不久前此做法才取消。但如何建立信息快速通道,让驾车人与交管部门及时沟通,仍是个问题。

  观点碰撞:有人认为,收取曝光费可加大处罚力度,但多数人认为完全可用其他方法替代。条例修改稿增加一款: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公开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信息。交管部门可以将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严重或者多次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抄告其所在单位或者车辆所有人。座谈时,大家认为,增加此款有利于信息透明,增强驾驶员自我约束意识。

  点评:立法规定无偿公开违法行为,这表明,南京市交管部门过去长期在报纸上设置交通曝光台,公布违章者姓名车号并收取曝光费的做法将成为历史,如再收取就是违法。

  看点四:交通协管员将被清退出局

  问题:近年来,不少地方都设置了交通协管员,这些人虽戴着大盖帽,穿着制服,但由于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影响了执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印象。此外,这些编外人员都不是吃皇粮的,其开支都要从各部门小金库拿,也不利于杜绝执法部门乱收费。

  观点碰撞:考虑到不少地方警力不限,增设协管员可有效弥补执法人员不足,修改稿仍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聘用志愿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草案初稿相比,修改稿只是增加了"疏导交通"4字,意思是更体现协管员的作用。座谈时,省交通厅人士指出,这与最近公安部逐步清退协管员的文件精神犯冲,建议删除此款。

  点评:删除此款,意味着执法队伍不准聘用协管员。立法时考虑细致周全,就从源头上杜绝了交管执法队伍建设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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