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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交通条例草案 机动车撞人可不再负全责 评论
青岛新闻网  2004-09-11 16:28:04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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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稿8月17日首次公开亮相,这份由省公安厅起草,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草案稿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被大动手术,人大常委们在一审时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并建议公之于众,请社会公众挑刺。随后省立法机关在南京、泰州、南通等地召开有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征集意
见,并将草案稿挂在人大因特网上,请广大公民提金点子。在此基础上,经过人大法工委两天半的紧张工作,才与昨天上午形成草案修改稿。


  昨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征集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与初稿相比,修改稿已大做加减法,大段删去了职能部门概念化的职责分工内容,以及上位法已有规定或前后重复的内容,使篇幅上更加精干,实用,同时增加了有关交通事故各方责任认定、停车场规划建设、约束驾校等新内容,使法规更加公正、全面,具有操作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规定机动车一方可不必负全责的内容,不仅仅考虑到以人为本,还体现了建设法制社会的立法观念。昨天下午的座谈会,与会的各方代表又不客气地对修改稿提出不少修改意见,立法机关认真做了记录,作两次修改时参考。

  在江苏地方立法史上,对一部法规如此广泛问计于民反复修改,尚不多见。对比草案稿与修改稿的内容,以及归纳昨天座谈时的各方意见,这部已数易其稿的“升级版”条例草案至少有4大看点。

  看点一:撞了违章行人,机动车只负有限责任

  问题:实施才数月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采纳“撞了白撞”这一做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因此,此前个别地区实施的“撞了白撞”行不通了。此规定虽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同时也产生新的不公平,让机动车驾驶员甚感委屈。虽然此款后面又加上一句安慰驾驶员:“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如何减轻法规没有明确,使执法者常以前面一句为准绳。前段时间北京有关对此的地方立法就引起广泛争议,闹得沸沸扬扬。

  观念碰撞:争议焦点是不再单方面强调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是行人违章被撞,已采取紧急避险的驾车人究竟该减轻多少责任。《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对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的认定是空白,根本没有提及。修改稿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事故后,如行人、非机动车违章,而机动车一方已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双方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增加的条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90%、60-70%、40-60%、20-10%。

  昨天座谈时来自法院的代表指出,最近最高法院正起草司法解释,规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只减轻25%,江苏条例规定减轻40-60%,太多了,建议降低到30-50%。

  点评:老外来南京普遍印象是行人胆忒大,特别是一些地方行人不懂交规,横冲直撞,遇到这类人,开车人虽谨慎又小心还是出事了,你能全怪开车的?在目前路人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前提下,修改稿增加的内容维护了机动车驾驶员权益,撞了人可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也“逼使”行人、骑车人增强守法意识。

  看点二:机关停车场不能对私家车说不

  问题:眼下私家车越来越多,可停车难也越来越成为社会问题。逛街也好,出门办事也罢,找不到泊车位是一大难题;其次是停车费问题,各地差别甚大,一个城市也有多种收费标准。南京的马路停车场,同样地段,收4元、5元、6元、8元的都有,有按次收,也有按小时收,让人摸不着头脑,有的是附近单位划出一块,成为专用停车场。还有,快报今年5月率先讨论过机关不准许私家车入内引来群怨的话题。现在公车都改革了,机关还紧盯着公车牌私车牌不放,也太落伍了。其实现在到机关办事的人代步工具不少都从两轮变四轮,进不了机关,还得多跑冤枉路。

  观点碰撞:首先还是私车歧视问题。条例草案稿原文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有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征求意见时各方对此很有看法,认为是歧视私车和外单位车辆,太小家子气。修改稿增加为“供本单位车辆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的车辆停放”,这样一改,让许多挂私牌的车辆也可进入机关大院了。

  修改稿还增加一款:“停车场(库)配建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公安交管部门、建设部门制定”。昨天在座谈时,来自建设厅的代表提出不同意见,他指出,象苏南等地有的不设区的县级市是旅游城市,停车场建设的数量结构都有特殊要求,因此法规不能一刀切,建议拿掉“设区的”3个字,各市都有权根据需要制定停车场建设标准。

  征集意见时,普遍观点是,现在城市道路内泊车位设置普遍较乱,收费更不规范。草案修改稿里有一句:具体收费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来自建设厅人士昨天透露,目前省政府正在制定马路停车收费标准。

  草案修改稿对马路停车场规定为,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昨天座谈时省建设厅人士指出,施划停车泊位的依据不能仅仅是“根据交通状况”,还应增加“考虑整个道路内停车场的规划、对道路的维护、事先提出施划方案”等内容。对修改稿增加的一句“马路停车场收费应当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停车管理”,昨天座谈时多数人持否定意见,认为马路本不应设停车场,既然设了,收费就应当用于道路维护和建设。

  点评:马路设置停车泊位是对专用停车场的补充,虽方便了开车者,但影响了通行,违背道路基本的性质。根据国外成功经验,马路停车场应全市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只对有经济承受能力者提供方便,即收费高于一般停车场,以此为经济杠杆,调整马路边泊车量。在这方面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十分及时和必要。

  看点三:收取媒体曝光费视为违法

  问题:南京市设置电子警察已多年,让警察省去了站马路,很是方便。但为了让违章者知道自己被曝光了,交管部门在当地一家报纸上设置交通曝光台,每周刊登一次,并收取违章者曝光费。此做法引起各方义愤,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何必要登报,不仅公布违章者姓名,还收费呢?在多方呼吁下,不久前此做法才取消。但如何建立信息快速通道,让驾车人与交管部门及时沟通,仍是个问题。

  观点碰撞:有人认为收取曝光费可加大处罚力度,但多数人认为完全可用其他方法替代。条例修改稿增加一款: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公开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信息。交管部门可以将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严重或者多次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抄告其所在单位或者车辆所有人。

  征集意见时,有人提出设置驾驶人信息卡,保持信息畅通。为此修改稿特规定:持有本省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驾驶人信息卡应当记载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其他有关信息。昨天座谈时大家认为,增加此款有利于信息透明,增强驾驶员自我约束意识。

  点评:立法规定无偿公开违法行为,这表明,南京市交管部门过去长期在报纸上设置交通曝光台,公布违章者姓名车号并收取曝光费的做法将成为历史,如再收取就是违法。 

  看点四:交通协管员将清退出局

  问题:近年来,不少地方都设置了交通协管员,这些人虽戴着大盖帽,穿着制服,但由于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影响了执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印象。此外,这些编外人员都不是吃皇粮的,其开支都要从各部门小金库拿,也不利于杜绝执法部门乱收费。

  观点碰撞:考虑到不少地方警力不限,增设协管员可有效弥补执法人员不足,修改稿仍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聘用志愿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草案初稿相比,修改稿只是增加了“疏导交通”4字,意思是更体现协管员的作用。昨天座谈时,省交通厅人士指出,这与最近公安部逐步清退协管员的文件精神犯冲,建议删除此款。

  点评:删除此款,意味着执法队伍不准聘用协管员。立法时考虑细致周全,就从源头上杜绝了交管执法队伍建设上的缺失。 记者 赵诚

                                     责任编辑: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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